第216章 出來混,沒一個講義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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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江晨從容落座,審判長隨即示意。

  「現在由各被告人自行辯護。」

  首先是高建明。

  他咽了口唾沫,強行撐著最後一絲底氣,聲音乾澀地開口

  「我……我沒有殺人。」

  「我承認我管理有問題,藥品採購和人員管理我沒管好,但我真的不知道他們會遺棄老人,更沒想過讓老人死。」

  「那些都是下屬私自做的,和我沒關係!」

  「我願意退賠所有費用,請求法院從輕處理……」

  他依舊將所有罪責往外推,只肯承認最輕的管理責任。

  緊隨其後的,是運營主管王浩。

  他抬著頭,聲音有些激動:「他說謊!我……我能認罪!」

  「所有事情都是高建明安排我做的,藥物採購、給老人的投餵標準,還有深夜出車,都是他定的規矩,我只是執行!」

  「我知道錯了,我願意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一句話,直接將主謀的身份推回高建明身上。

  顯然,高建明沒想到這些。

  自己手下的主管,竟然會反過來指認自己!

  但仔細想想,又覺得正常。

  畢竟……

  倘若他不站出來指認自己,那到最後背鍋的,就是他這個主管!

  高建明猛地轉頭,雙眼瞪向王浩,眼神里滿是驚怒。

  當他準備多說什麼時,卻被法警出聲制止。

  隨後,呂倩、張婷兩名護工也先後辯解。

  「我們認罪,是王浩讓我們給老人餵藥的,我們不敢不聽」

  「我們知道錯了,求法院輕判!」

  司機劉軍也沉聲開口:「我認罪!」


  「我服從法院判決。」

  四名從犯全部認罪。

  而且,在他們的口中,高建明都是主導地位!

  聽到他們的控訴,高建明的臉色一陣青一陣白。

  他嘴唇緊抿,再也說不出話來。

  分錢的時候,他們一個個積極踴躍。

  到了這時候,罪責全都推到了自己身上。

  這正對應了那句話。

  出來混,沒一個講義氣的!

  審判長表情平靜,目光看向辯護席。

  「下面,請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傅承宇緩緩起身,他伸出手,整了整律師袍。

  雖然形勢已經不容樂觀,但他神色依舊強作鎮定。

  傅承宇清楚,無罪辯護已無可能。

  於是乎,他便將全部矛頭集中在降罪名與減責任的方面。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傅承宇眼眸微凝,認真開口。

  「第一,關於故意殺人罪,辯護人認為定性錯誤,本案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沒有主動追求老人死亡的主觀故意,投餵藥物本意是為了讓老人安靜、便於護理,並非為了殺害老人。」

  「遺棄行為是下屬人員擅自違規操作,高建明對此不知情。」

  「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與野外環境,被告人的行為只是過失導致,並非放任死亡結果的間接故意。」

  聽到這裡,高建明的眼前一亮。

  還得是自己請來的律師,不論什麼時候,都站在自己這邊。

  「第二,關於詐騙罪,辯護人認為不成立。」

  傅承宇淡淡一笑,繼續說道。

  「養老服務合同是雙方自願簽署,預繳費用是養老行業通行慣例,『不退剩餘費用』屬於民事合同約定,雙方均認可其效力。」

  「被告人是正常經營養老院,並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財物,不應認定為刑事詐騙。」

  「第三,關於單位犯罪,辯護人認為依據不足。」

  「涉案違禁藥物採購、深夜遺棄老人,均為下屬人員私下行為,並非單位集體決策,也未以單位名義實施,利益也未全部歸單位所有,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高建明也不應承擔單位犯罪的主管責任。」

  「第四,關於主從犯劃分,辯護人認為高建明不應被認定為主犯。」

  「高建明作為院長,僅負責宏觀管理,未直接參與具體作案行為,核心犯罪環節均由下屬自主實施,其責任僅為管理失察,不應承擔全部主要責任。」

  「綜上,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罪名過重、責任劃分不當!」

  「高建明系初犯,此前無違法犯罪記錄,願意積極退賠,請求合議庭本著罪刑相適應原則,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這一番辯護,層層拆解罪名,為高建明處處削弱責任。

  傅承宇試圖將重罪往輕罪上拉,盡顯資深律師的辯護技巧。

  這下,直播間瞬間炸了鍋!

  【這踏馬……我真想撕爛他的嘴!】

  【想要成為一名賺錢的律師,一定要學會睜著眼睛說瞎話!】

  【是這樣的,有的時候,律師賺的就是昧良心錢!】

  【嘖嘖嘖!他還真能說啊!明明是十二條人命,硬說成過失?】

  【合著好處他拿,黑鍋讓下屬背?】

  【還說合同自願?那是建立在老人會被正常照護的基礎上!被騙簽的合同也叫自願?】

  【我還挺佩服他的,都到這會兒了,還能睜著眼睛說瞎話,敬業這一塊!】

  「公訴人有無補充答辯意見?」 審判長問道。

  公訴人當即起身,語氣盡顯銳利:「有!」

  「針對辯護人意見,公訴人逐一答辯。」

  公訴人直面傅承宇,氣勢上毫無收斂。

  「第一,間接故意殺人不要求有明確的殺人指令,明知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構成故意犯罪!」

  「被告人三年間反覆實施相同行為,從未制止,足以證明其對死亡結果的放任,絕非過失!」

  「第二,被告人設置霸王條款時,已預設了通過造成老人死亡來侵吞尾款的目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第三,涉案行為以養老院為載體、以單位制度為名義、利益歸單位所有,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特徵。」

  「第四,高建明作為實際控制人,審批所有關鍵支出、決定所有核心制度,是犯罪鏈條的發起者與決策者,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

  「我方堅持起訴書全部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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