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重大突破
「停。」
江陽抬了抬手,聲音壓得很低,直接說道:「繩子先別動,秦束別動,誰都先別碰。」
他要保住現場最初的狀態,技術員馬上把標線繩穩住了,翟朗趕忙把檯燈往前挪了一點。
江陽沒有讓任何人繼續靠近,而是先讓技術員把繩結、孔沿、椅腿和地面壓痕的原始狀態全都拍下來,照片按照現場順序編號,連秦束的手指停在椅沿什麼位置一起記清楚了。
「把繩頭取下來,然後讓秦束退出去。」
江陽接著說道,「接下來的演示不用真人承受這種壓力了。」
秦束站起來以後,脖子上還留著一道淺淺的紅印,他抬手摸了摸那塊地方,臉色有點發白。
江陽拍了拍他的肩膀,安慰他說:「剛才只是比位置,沒事,之後再復原現場,先把能固定的狀態全都固定下來,誰別急著上手,明白了嗎?」
技術員重新測了兩側孔距、孔高和椅面高度,又把於光明的身高、體重以及法醫記錄一項一項抄到白紙上,這些數據只要有一處含糊,後面的復原可能跟著偏掉。
江陽又讓人拿來了兩根木條,用標線繩在牆面上標出一米六五的孔中心線,接著做了一個和於光明身高相同的等比例人體模型。
模型坐到那把椅子上以後,背部貼緊椅背,頭部則按照晚期病人的坐姿,稍微往下沉了一點。
橫杆被架進兩個孔里,垂下來的繩圈正好落到模型頸部附近,繩結和縊溝的方向能夠對應上。 技術員連續換了三次坐姿,結果全都在誤差範圍內,這說明裝置確實能運行,但是江陽看著記錄本,還是慢慢把話說到底:「裝置能運行,只能說明設計可行,至於安裝的人是誰、什麼時候安裝、當時誰在現場,這三件事仍然沒有答案。」
說白了,能動起來和是誰動手,不是一回事。
為了把數據再核一遍,技術員又把模型換成木條標架,分別按一米六五、一米六八和一米七零三個身高檔位調整。
每一次調整之前,秦束都在記錄表上寫清楚椅面離地高度、模型坐高和繩圈下垂長度,然後再讓木條標架去碰模型肩部的位置。
結果很快出來了,木條標架碰到的只是肩部,可繩圈的落點卻始終集中在頸部附近,差別並沒有超出驗證範圍。
付秉毅蹲在旁邊看了半天,終於開口問道:「於光明當時要是坐得歪一點,結果會不會差很多呢?」
江陽看了看記錄,直接回答說:「會有差別,我們才要把不同姿勢都試一遍,但是這個差別只落在幾厘米里,裝置依舊能把繩圈送到頸部。這個結果只能說明結構和身高數據相互匹配,不能代替現場人的指紋、腳印和時間證明。」
翟朗把這段話一字不漏地記進現場覆核記錄,又把模型的三種姿勢分別拍了照片,照片背面寫上日期、地點、拍攝人和模型編號,連用過的木條全部貼上標籤。
江陽要求這些材料回後立刻封存,任何人要取用,都必須在登記簿上簽字,只要是證物,來源和流轉都得能查得回來。
省廳技術員拿著鑷子靠近其中一個孔壁時,先在孔口鋪好白紙,然後才一點點刮取。
鑷尖很快出現了極細的銀灰色粉末,孔壁深處還粘著一小片灰黑色漆屑,樣本隨即分成兩份,一份送檢,一份封存,編號寫在封條上,秦束、翟朗和江陽依次簽了字。
這個過程看起來慢,實際上每一步都直接關係到後面能不能說清楚樣本從哪裡來、是誰封的。 江陽把現場照片重新攤開來看,這時候彩電櫃、冰箱和木椅都已經移回原位了,但是原始照片裡家具底部的積灰仍然能看出另一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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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電櫃的拖痕朝著客廳,冰箱的拖痕斜向廚房,而椅子的四條腿則留下了兩組相反的磨花,這些痕跡放在一起,顯然不能只按最後位置來猜。
「這把椅子至少動過兩次。」
江陽直接指著壓痕說道,「第一次是從牆邊推到這裡,第二次又推回去,之後才拉到桌邊,家具移動是有先後的,不能只按最後位置推斷。」
張桂琴被再次請到派出所,江陽這次沒有問她最後看見了什麼結果,而是讓她嚴格按照時間順序把話說出來。
他先問:「沈國安進門以前,於光明在做什麼?」
張桂琴回答:「他坐在床沿上喘氣,彩電櫃和冰箱都靠著牆。」
江陽接著問:「沈國安進門以後呢?」
她說:「他們進裡屋關了門,我在外面等。」
然後江陽又問:「沈國安離開以後,於光明先做了什麼?」
張桂琴回憶說:「他先送人下樓,回來以後挪柜子和冰箱,椅子他搬過一次,我記得他把椅子放到桌子邊。」
最後江陽確認:「你離開以後,有沒有再回來?」 張桂琴回答得很明確:「沒有。」
這些話全都按原順序記了下來,證人說的是自己記得的事情,而不是讓她替警方把結論說出來。
樓下住戶被找來補充詢問,那人說沈國安走後,樓道里隔了一陣又響過一次金屬磕碰聲,聲音是從三樓傳下來的,隨後巷口有車發動。
他不能確定那輛車是不是沈國安的黑色轎車,不能確定車裡到底有幾個人,江陽讓秦束把這份證言單獨編號,並且在備註里寫清楚「聽見金屬聲,車輛和人員無法確認」,秦束點了點頭,把每一處不能確定的地方全都圈了出來。
第二天一早,江陽、景怡、秦束和趙偉分頭走訪。
五金店老闆正在整理螺絲盒,聽見他們詢問特殊尺寸的鋼管以後,想了好一會兒才猛地拍了拍腦門,說道:「幾個月前,確實有人訂過一根一米三左右的薄壁鋼管,外徑比普通水管細,兩頭要打磨平,不能留毛刺,那個人說是給倉庫做掛杆,我當時還問過他倉庫里掛什麼東西,可他沒有細說。」
老闆沒有認出沈國安,而是從櫃檯底下拿出一本手寫訂貨簿,翻到一頁被油漬浸過的紙。
紙上留下的是一個假名,電話號碼只有後四位,日期距離沈國安到訪於光明住處不到一個月。
江陽把訂貨日期抄進時間表,同時提醒趙偉:「先把它記成方向線索,別把訂過鋼管直接寫成實施了什麼行為,兩個說法差得很遠。」
景怡把訂貨簿攤在櫃檯上,逐字核對假名的筆畫。
老闆回憶說,那個人當時先交了十元定金,取貨時再補齊餘款,付款用的是現金,店裡沒有發票,只有一張被訂書釘釘在簿子上的小紙條。
紙條邊緣有油污,日期和後四位號碼還看得清,其他位置則已經磨花了。 景怡又問:「訂貨人有沒有說過從哪兒來呢?」
老闆回答:「他說倉庫在城北,離這兒不遠,取貨那天是下午,來得很快,拿了東西走,鋼管裝進一隻舊布袋,布袋後來沒留下。」
江陽沒有讓老闆憑印象去補什麼臉型,只讓他把能確認的時間、付款方式、物品尺寸和包裝方式寫清楚。
趙偉則在門外聯繫附近商戶,確認那天下午是否有人看見黑色轎車停靠,可得到的回答各有出入,眼下全都只能作為輔助材料。
技術員隨後拿來五金店剩餘鋼管的樣本,分別和孔內金屬粉末、灰黑色漆屑進行比對。
材質成分接近,漆層顏色有相同處,但是切口、加工工具和保存環境都會影響結果,報告只能寫成「具備同類特徵,暫不能作同一認定」,這代表它們看起來相近,卻還遠沒有達到可以認定為同一根鋼管的程度。
江陽繼續追問鋼管兩端的加工方法,老闆這才想起來,當時店裡的砂輪機壞了半天,訂貨人拿著鋼管去附近廢品站借過設備。
廢品站老闆年紀大,記性卻還清楚,他說來人戴金絲眼鏡,穿淺色襯衫,頭髮梳得很整齊,開的是一輛黑色轎車。
秦束試探著問:「那個人像不像沈國安呢?」
廢品站老闆趕忙擺手:「我真不敢認,那天光線不好,我只記得衣服和車,臉沒看清。」
江陽讓秦束把五金店、廢品站和曙光里樓下修車攤的證言分列成三份,證人原話全部保留,絕不能把「像沈國安」改寫成「是沈國安」,可能和確定之間,差的是整個證據鏈。
付秉毅調取了恆運商貿的車輛登記和維修記錄,結果顯示沈國安名下確實有一輛黑色轎車,平時由公司司機駕駛。
司機姓馬,接受詢問時一直搓著手,隨後說道:「沈經理讓我在曙光里附近停過兩次,一次是下午,一次是天快黑的時候,我只負責接送,沒進三樓東戶,沒問他上去做什麼。」
維修廠的舊單據顯示,那輛車在同一時間段更換過後備廂防水墊,工人回憶說,車裡曾經放著一件用舊毛毯包住的長物件,長度大約能從後排座椅斜著放到尾門處。
馬司機後來畫了一張簡略路線圖,標出公司、曙光里和維修廠三個位置,並且說明每次停車都是沈國安在車裡交代:「你在下面等,時間到了我叫你。」
馬司機還說自己沒有上樓,沒有搬過後備廂里的東西,只在第二次停車時見過那件被毛毯包住的長物件。
江陽問他:「你當時有沒有打開毛毯呢?」
馬司機回答:「沒有,沈經理說裡面是倉庫用的材料,我沒多問。」
這份證言被單獨裝進車輛調查卷,付秉毅提醒記錄員註明司機和沈國安存在僱傭關係,證言必須結合維修廠、停車時間和其他證人繼續核對,不能只憑一句話下結論。
江陽沒有把馬司機列為嫌疑人,他先固定車輛行駛路線、停車時間和後備廂尺寸,然後讓人拿來一根同長度木棍試裝。
木棍放進後備廂以後,尾門能夠正常關閉,這只能說明鋼管具備裝車條件,至於當時車裡究竟裝的是什麼,仍然要靠別的證據繼續查。
等這些材料全都擺齊以後,江陽再次提審沈國安。
審訊室里只有一張桌子、三把椅子和一台錄音機,江陽把繩長記錄放在左邊,再把椅痕、鋼管尺寸、車輛路線和張桂琴證言按順序排開,然後對沈國安說道:「你可以不回答,但是我會把已經查到的內容念給你聽。」 沈國安低著頭,手指在桌面上輕輕敲了一下。
江陽從繩長開始,念到鋼管外徑,再念到黑色轎車兩次停靠的時間,沈國安始終沒有抬頭。
江陽故意把椅子壓痕說成四十二乘三十九,記錄員剛寫到一半,沈國安卻忽然抬起頭來,說:「那把椅子不是四十二乘三十八,前後差了一點。」
審訊室里一下安靜下來,江陽示意記錄員停筆,然後把這句話原樣重複了一遍:「請記錄,沈國安主動糾正椅子壓痕尺寸。」
接著他問:「你看過那把椅子嗎?」
沈國安沉默了。
江陽又問:「你參與過現場布置嗎?」
沈國安仍舊沉默。
江陽沒有追著問「是不是你殺了人」,而是把鋼管照片直接推到他面前,問道:「於光明求過你什麼呢?」
過了很久,沈國安才說道:「他求過我,讓我幫他做一件事。」
江陽隨後追問:「橫杆呢?」
沈國安回答:「橫杆是按他的要求做的,他自己選的長度,自己說要放在那面牆上,我沒有把繩子套到他脖子上。」 江陽把這句話記下來,然後一件一件列出四個事實:「於光明臨終前病情加重,沈國安到訪以後家具發生移動,頭顱在死後被離斷,遺體被裝進行李箱轉移,而且還經過了多處監控。
你說自己只是幫朋友完成自殺,這四件事到底怎麼解釋呢?」
沈國安看著桌面,嘴角動了動。
江陽盯著他,把話繼續往下說:「你和於光明認識,你是他的朋友,你幫他做這些事,是他曾經有冤,對嗎?」
沈國安抬起頭,笑了一下,說:「有沒有,得你去查。」
他說完要求律師到場,之後不再回答任何問題。
江陽讓記錄員把他的沉默、要求律師,以及前面主動糾正椅子尺寸的內容全都寫進筆錄,之後沒有再追加誘導性問題。
在這個階段,能記錄的是這些,不能為了讓故事更順,替他把沒說的話補出來。
七二六三案專案組重新開會,辦公室里立著三塊白板,分別寫著排洪渠案、廣場父女案和行李箱案,三案材料分開擺在各自的桌面上。
付秉毅先匯報說:「於光明的死亡方式已經明確,縊溝方向、舌骨骨折和病歷能夠對應,沈國安轉移屍體、隱瞞事實的行為已經固定,但是現階段沒有證據證明他實施了殺人。」
景怡在白板上畫出四列,分別寫上「死因、拋屍、沈國安與死者關係、死者臨終請求」,然後說道:「前三列都有材料,第四列還是空的。」
秦束補充了車輛、鋼管和證言編號,趙偉說明了司機和證人的原話,大家都承認裝置能夠運行,承認現有物證還無法確認安裝者、啟動者和現場人員。 專案組決定先形成階段性結案意見,於光明案按自殺、屍體轉移和隱瞞事實處理,沈國安的行為拆成已查明和待查明兩部分,「冤」字只能保留在調查方向里,不能寫成結論。
同時,專案組增加一份正式文書,名稱定為「死者生前最後活動及請求調查補充報告」,作為主案卷的補充材料。
負責文書的民警把報告目錄念了一遍:第一項是死亡原因和法醫依據,第二項是屍體轉移路線,第三項是沈國安與於光明的關係,第四項是橫杆、車輛和證人材料,第五項是死者生前最後活動及請求調查情況。
景怡檢查完目錄以後說道:「這樣寫,後面增加新證據時有位置可放,不會把調查方向混進現有結論。」
江陽點了點頭:「大家都按這個格式來,哪怕只有一句證人回憶,要寫清出處。」
技術人員、法醫和偵查人員開始逐項核對材料,頭顱離斷時間與縊亡時間能夠銜接,車輛路線和遺體轉移路線相互印證,後備廂尺寸滿足裝載條件。
負責文書的民警起草報告,標題寫成「於光明非正常死亡及屍體轉移案」。
上級電話催得很緊,奧運安保已經進入準備階段,另外兩起命案在持續占用警力,報告不能無限期拖著。
專案組只差組長簽字,江陽卻遲遲沒有在末頁落筆。
付秉毅私下找到他,說:「查案不能只憑心裡不舒服。」
江陽看著桌上的報告,回答道:「我接受死亡結論,接受現階段能夠確定的法律事實,但是我不接受把死者最後一句話漏掉。」
第二天,江陽把廣場父女案的紙板放到會議桌上,紙板上的字已經拍照存檔,原話是「請查清我女兒為什麼自殺」。 江陽說道:「兩個案子沒有現成的兇手聯繫,但是兩個死者都留下了超出死亡鑑定範圍的調查請求,死亡原因可以先定,死亡原因背後的待查事實仍然要單獨核實。」
周成馬上提醒:「廣場案要按獨立證據走,不能拿於光明案的猜測去解釋石小雨。」
「這點我清楚。」
江陽點了點頭,「三案分開辦,材料各歸各的案號。」
會議最後形成決定,為於光明案增加一份「死者生前最後活動及請求調查補充報告」,這不會改變現有死亡結論。
江陽是在程序和直覺之間做出選擇,要求後續每一項走訪、取證和檔案複印都留下時間、人員和來源記錄,後面每一步都得能追溯。
散會以後,付秉毅把階段性結案報告和補充報告分別裝進兩個檔案袋,然後對江陽說道:「簽字以後,主案可以按程序收束,補充調查限期七天,七天裡查到什麼寫什麼,查不到要寫清楚原因。」
江陽回答:「夠用了。」
付秉毅卻看著他說:「別把七天當成保證,能查到證據往前走,證據落空停在原地,警察辦案,最難的是承認有些問題暫時沒有答案。」
江陽合上筆記本:「我記住了。」
景怡和秦束重新核對於光明手機店的維修單、賒帳記錄、電話記錄和房租繳費單,按日期畫出死亡前一個月的活動表。
於光明病情最重的時候仍然修過幾部舊手機,其中一部沒有客戶姓名,只寫了一個舊機關單位簡稱。 那部手機被取走之前,於光明反覆拆裝過幾次,維修單上還多出一行字:「東西先放沈處。」
景怡把原件壓在玻璃板下以後,發現這行字的字跡和於光明平時的記錄不一樣。
「沈處可能指沈國安,可能指沈國安所在的公司,還可能是另一個姓沈的人。」
江陽直接說明,「先核筆跡,別先定人。」
秦束隨後前往人事局、檔案館和沈國安原單位查紙質履歷,結果發現檔案受潮、缺頁,幾份材料的裝訂線已經鬆了。
退休老職員認出沈國安,說他早年負責群眾來信和企業糾紛,曾經一份處理意見和同事爭過。
老職員回憶道:「那份材料涉及一個被指責為責任人的普通工人,最後那個人離開了本地,具體姓名和案情,我現在想不全。」
江陽馬上要求調出當年的收發文登記:「檔案找不到正文,不等於事情沒有發生,先從文件編號和經辦人反查。」
秦束根據登記簿找到了相符的文件編號,正文雖然缺失,但是檔案袋有重新裝訂過的痕跡,訂口附近還留下了幾種年代不同的針孔。
付秉毅提醒說,缺頁可能是搬庫時遺失,可能是有人抽走,當前只能先把現狀固定下來,不能直接指控。
在同一日期里,於光明的手機店還為一名機關人員修過電話,姓名被水浸掉,只剩下一個「周」字偏旁。
江陽讓技術隊把紙張和登記材料分開保存,複印件全都註明來源。 石小雨、劉敏、「老k」和張友川的詐騙線有了新進展,技術隊仍在破解電腦和轉錄錄像。
景怡建議單獨建檔,江陽在白板上畫出兩條線:於光明、沈國安和舊單位檔案是一條,石小雨、劉敏、張友川和「老k」是另一條。
兩條線目前只是在舊電影院附近的手機店街區相鄰,不能姓沈、手機店和錄音帶這些相似元素,把它們硬塞進同一份推理里。
江陽把「於光明最後留下的東西」
列成獨立任務,交給景怡負責紙張、筆跡和時間核對。
景怡在維修單背面發現一段被裁掉的紙邊,邊緣有半個字和一串日期,拼接以後只能辨認出一個「帳」字。
江陽再次提審沈國安,這次只問他是否見過這張維修單,沒有提舊案,沒有提「冤」。
沈國安看見紙張以後,手指停在半空,過了一會兒才說:「他最後只說了一句,不能讓那個人再替別人背一次。」
江陽問:「那個人是誰呢?」
沈國安閉上嘴,又重複要求律師到場。
江陽沒有強行追問,只把他的原話寫進補充筆錄,此刻能確認的只有他說過這句話,至於那個人是誰,還沒有答案。
江陽帶隊回到原單位檔案庫,根據收發文編號找到一本沒有電子目錄的手寫登記本。 登記本顯示,沈國安經手過一宗企業事故責任認定,原始責任人的姓名被劃掉,後面又補寫了另一個名字。
劃痕下面還能辨出一個姓氏,但是筆畫不完整,暫時不能確認是不是於光明認識的人。
江陽安排拍照、取樣並申請筆跡比對,沒有在現場宣布發現了什麼冤案。
保管檔案的老同志說,當年有個人來過幾次,要求查這份材料,後來再沒有出現,來訪登記里只留下了一個「於」字。
這個「於」字當然值得查,但是它現在仍然只是登記上的一個字,不能直接替任何人認領身份。
專案組分析現有材料以後發現,舊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和於光明並不是同一個人,沈國安沒有出現在事故現場。
有人認為,沈國安可能只是出於朋友情義,幫於光明完成遺願,舊事故和當前死亡暫時沒有直接刑事因果。
江陽卻搖了搖頭:「正於光明不是當事人,他臨終前還把這件事交給別人,才說明他手裡可能有一項沒有被正式採納的證據。」
付秉毅提醒他:「別圍著一個聽起來順的解釋一直轉,先找於光明手裡的證據。」
江陽接受了這個提醒,把調查目標改成尋找原始材料、經手人和物證來源,而不是先去證明誰有罪。
很快材料補充到了上級。
這樣寫的很清楚,是不改變於光明自殺結論,不擴大沈國安殺人嫌疑,只核實死者最終請求。 這個申請一度被認為可能會拖慢結案,但是江陽附上的恆康能源維修單什麼的四組材料都可以讓申請事實落腳。
而且孫守義在程序上為他擔責,要求外調全部留痕。
7天期限越來越近,專案組又討論了起來。
多數人認為,自殺、屍體轉移和隱瞞事實已經查清,舊事故完全可以另案處理。
江陽承認這些法律事實都對,但他把自己的意見說得很明白:「補充報告不能寫成死者沒有其他訴求,維修單、檔案缺頁、錄音和沈國安的反應,都要求我們繼續核實。」
他把下一階段任務分成三組:第一組查清舊事故責任人變更,第二組尋找於光明保管過的原始證據,第三組查明沈國安為什麼選擇公開轉移屍體、沒有直接報警。
沈國安被帶回看守場所之前,隔著玻璃看了江陽一會兒,然後說道:「你查到最後,未必會喜歡答案。」
江陽回答:「喜歡不喜歡是我的事,先查清楚是警察的事。」
沈國安被帶走以後,秦束從檔案室趕了過來,手裡拿著一份剛找到的補充登記。
原始責任人姓名後面,多出了一行三年前才補寫的字,而那行字的筆跡,和於光明留下的訣別信存在待比對之處。
江陽接過登記以後,先看日期,再看經辦欄,最後把紙張放進證物袋,沒有宣布答案,只讓景怡通知筆跡鑑定人員,按程序申請檢驗。
景怡拿出補充調查目錄,對照登記簿逐項登記,檔案袋編號、發現地點、保管人姓名、取出時間和封存時間一欄全都填滿以後,她又把原件和複印件分開放進不同文件夾。 秦束在旁邊核對頁碼時,發現登記簿中間少了一頁,立即用鉛筆圈出缺口,註明「原始狀態已拍照,缺頁情況待查」。
秦束說:「這頁可能只是當年裝訂時漏了。」
景怡合上文件夾,回答道:「先寫可能,等筆跡和檔案保管記錄出來,再決定往哪條方向查。」
江陽聽見這句話,回頭看了他們一眼:「記住今天的做法,材料能支持到哪一步,結論走到哪一步,剩下的全都留在待查欄里。」
付秉毅把桌上的兩份報告重新翻了一遍,確認主案結論、補充調查範圍和期限都寫得清清楚楚,這才在簽字欄落筆。
江陽隨後簽下自己的名字,景怡把文件送去蓋章,秦束則把新登記的照片備份到物證目錄。
辦公室很快恢復了平靜,幾個人各自拿起下一項任務,誰都沒有再把「冤」字提前寫進結論。
牆上的時鐘走過十一點,值班室傳來電話鈴聲,江陽抬頭看了一眼白板上的日期,伸手把補充目錄壓在最上面。
辦公室里三塊白板仍然分開擺著,排洪渠案、廣場父女案和行李箱案各自保留原有材料,於光明案的補充目錄則放在第四張桌子上,第一頁寫著「死亡結論不變,死者請求待查」。
江陽翻到最後一頁,在經辦人欄簽下名字,窗外傳來八月夜裡的車聲,值班電話又響了起來。
景怡拿起聽筒,秦束把新登記壓在掃描儀下面,付秉毅站在門口看了幾秒,隨後轉身去催負責文書的民警補齊手續。
到這裡,這份報告沒有替死者寫出答案,沒有把猜測硬說成結論,案件只是暫時完成了階段性收束。 至於死者為什麼走到這一步,以及他到底想讓警方查清什麼,仍然留在補充調查目錄里。
死亡結論可以先固定下來,但是死者最後留下的請求不能因此被抹掉,這意味著後面還能查什麼、查到哪一步,都必須繼續按證據往前走。
江陽抬了抬手,聲音壓得很低,直接說道:「繩子先別動,秦束別動,誰都先別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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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重新測了兩側孔距、孔高和椅面高度,又把於光明的身高、體重以及法醫記錄一項一項抄到白紙上,這些數據只要有一處含糊,後面的復原可能跟著偏掉。
江陽又讓人拿來了兩根木條,用標線繩在牆面上標出一米六五的孔中心線,接著做了一個和於光明身高相同的等比例人體模型。
模型坐到那把椅子上以後,背部貼緊椅背,頭部則按照晚期病人的坐姿,稍微往下沉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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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能動起來和是誰動手,不是一回事。
為了把數據再核一遍,技術員又把模型換成木條標架,分別按一米六五、一米六八和一米七零三個身高檔位調整。
每一次調整之前,秦束都在記錄表上寫清楚椅面離地高度、模型坐高和繩圈下垂長度,然後再讓木條標架去碰模型肩部的位置。
結果很快出來了,木條標架碰到的只是肩部,可繩圈的落點卻始終集中在頸部附近,差別並沒有超出驗證範圍。
付秉毅蹲在旁邊看了半天,終於開口問道:「於光明當時要是坐得歪一點,結果會不會差很多呢?」
江陽看了看記錄,直接回答說:「會有差別,我們才要把不同姿勢都試一遍,但是這個差別只落在幾厘米里,裝置依舊能把繩圈送到頸部。這個結果只能說明結構和身高數據相互匹配,不能代替現場人的指紋、腳印和時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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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陽要求這些材料回後立刻封存,任何人要取用,都必須在登記簿上簽字,只要是證物,來源和流轉都得能查得回來。
省廳技術員拿著鑷子靠近其中一個孔壁時,先在孔口鋪好白紙,然後才一點點刮取。
鑷尖很快出現了極細的銀灰色粉末,孔壁深處還粘著一小片灰黑色漆屑,樣本隨即分成兩份,一份送檢,一份封存,編號寫在封條上,秦束、翟朗和江陽依次簽了字。
這個過程看起來慢,實際上每一步都直接關係到後面能不能說清楚樣本從哪裡來、是誰封的。 江陽把現場照片重新攤開來看,這時候彩電櫃、冰箱和木椅都已經移回原位了,但是原始照片裡家具底部的積灰仍然能看出另一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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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電櫃的拖痕朝著客廳,冰箱的拖痕斜向廚房,而椅子的四條腿則留下了兩組相反的磨花,這些痕跡放在一起,顯然不能只按最後位置來猜。
「這把椅子至少動過兩次。」
江陽直接指著壓痕說道,「第一次是從牆邊推到這裡,第二次又推回去,之後才拉到桌邊,家具移動是有先後的,不能只按最後位置推斷。」
張桂琴被再次請到派出所,江陽這次沒有問她最後看見了什麼結果,而是讓她嚴格按照時間順序把話說出來。
他先問:「沈國安進門以前,於光明在做什麼?」
張桂琴回答:「他坐在床沿上喘氣,彩電櫃和冰箱都靠著牆。」
江陽接著問:「沈國安進門以後呢?」
她說:「他們進裡屋關了門,我在外面等。」
然後江陽又問:「沈國安離開以後,於光明先做了什麼?」
張桂琴回憶說:「他先送人下樓,回來以後挪柜子和冰箱,椅子他搬過一次,我記得他把椅子放到桌子邊。」
最後江陽確認:「你離開以後,有沒有再回來?」 張桂琴回答得很明確:「沒有。」
這些話全都按原順序記了下來,證人說的是自己記得的事情,而不是讓她替警方把結論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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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能確定那輛車是不是沈國安的黑色轎車,不能確定車裡到底有幾個人,江陽讓秦束把這份證言單獨編號,並且在備註里寫清楚「聽見金屬聲,車輛和人員無法確認」,秦束點了點頭,把每一處不能確定的地方全都圈了出來。
第二天一早,江陽、景怡、秦束和趙偉分頭走訪。
五金店老闆正在整理螺絲盒,聽見他們詢問特殊尺寸的鋼管以後,想了好一會兒才猛地拍了拍腦門,說道:「幾個月前,確實有人訂過一根一米三左右的薄壁鋼管,外徑比普通水管細,兩頭要打磨平,不能留毛刺,那個人說是給倉庫做掛杆,我當時還問過他倉庫里掛什麼東西,可他沒有細說。」
老闆沒有認出沈國安,而是從櫃檯底下拿出一本手寫訂貨簿,翻到一頁被油漬浸過的紙。
紙上留下的是一個假名,電話號碼只有後四位,日期距離沈國安到訪於光明住處不到一個月。
江陽把訂貨日期抄進時間表,同時提醒趙偉:「先把它記成方向線索,別把訂過鋼管直接寫成實施了什麼行為,兩個說法差得很遠。」
景怡把訂貨簿攤在櫃檯上,逐字核對假名的筆畫。
老闆回憶說,那個人當時先交了十元定金,取貨時再補齊餘款,付款用的是現金,店裡沒有發票,只有一張被訂書釘釘在簿子上的小紙條。
紙條邊緣有油污,日期和後四位號碼還看得清,其他位置則已經磨花了。 景怡又問:「訂貨人有沒有說過從哪兒來呢?」
老闆回答:「他說倉庫在城北,離這兒不遠,取貨那天是下午,來得很快,拿了東西走,鋼管裝進一隻舊布袋,布袋後來沒留下。」
江陽沒有讓老闆憑印象去補什麼臉型,只讓他把能確認的時間、付款方式、物品尺寸和包裝方式寫清楚。
趙偉則在門外聯繫附近商戶,確認那天下午是否有人看見黑色轎車停靠,可得到的回答各有出入,眼下全都只能作為輔助材料。
技術員隨後拿來五金店剩餘鋼管的樣本,分別和孔內金屬粉末、灰黑色漆屑進行比對。
材質成分接近,漆層顏色有相同處,但是切口、加工工具和保存環境都會影響結果,報告只能寫成「具備同類特徵,暫不能作同一認定」,這代表它們看起來相近,卻還遠沒有達到可以認定為同一根鋼管的程度。
江陽繼續追問鋼管兩端的加工方法,老闆這才想起來,當時店裡的砂輪機壞了半天,訂貨人拿著鋼管去附近廢品站借過設備。
廢品站老闆年紀大,記性卻還清楚,他說來人戴金絲眼鏡,穿淺色襯衫,頭髮梳得很整齊,開的是一輛黑色轎車。
秦束試探著問:「那個人像不像沈國安呢?」
廢品站老闆趕忙擺手:「我真不敢認,那天光線不好,我只記得衣服和車,臉沒看清。」
江陽讓秦束把五金店、廢品站和曙光里樓下修車攤的證言分列成三份,證人原話全部保留,絕不能把「像沈國安」改寫成「是沈國安」,可能和確定之間,差的是整個證據鏈。
付秉毅調取了恆運商貿的車輛登記和維修記錄,結果顯示沈國安名下確實有一輛黑色轎車,平時由公司司機駕駛。
司機姓馬,接受詢問時一直搓著手,隨後說道:「沈經理讓我在曙光里附近停過兩次,一次是下午,一次是天快黑的時候,我只負責接送,沒進三樓東戶,沒問他上去做什麼。」
維修廠的舊單據顯示,那輛車在同一時間段更換過後備廂防水墊,工人回憶說,車裡曾經放著一件用舊毛毯包住的長物件,長度大約能從後排座椅斜著放到尾門處。
馬司機後來畫了一張簡略路線圖,標出公司、曙光里和維修廠三個位置,並且說明每次停車都是沈國安在車裡交代:「你在下面等,時間到了我叫你。」
馬司機還說自己沒有上樓,沒有搬過後備廂里的東西,只在第二次停車時見過那件被毛毯包住的長物件。
江陽問他:「你當時有沒有打開毛毯呢?」
馬司機回答:「沒有,沈經理說裡面是倉庫用的材料,我沒多問。」
這份證言被單獨裝進車輛調查卷,付秉毅提醒記錄員註明司機和沈國安存在僱傭關係,證言必須結合維修廠、停車時間和其他證人繼續核對,不能只憑一句話下結論。
江陽沒有把馬司機列為嫌疑人,他先固定車輛行駛路線、停車時間和後備廂尺寸,然後讓人拿來一根同長度木棍試裝。
木棍放進後備廂以後,尾門能夠正常關閉,這只能說明鋼管具備裝車條件,至於當時車裡究竟裝的是什麼,仍然要靠別的證據繼續查。
等這些材料全都擺齊以後,江陽再次提審沈國安。
審訊室里只有一張桌子、三把椅子和一台錄音機,江陽把繩長記錄放在左邊,再把椅痕、鋼管尺寸、車輛路線和張桂琴證言按順序排開,然後對沈國安說道:「你可以不回答,但是我會把已經查到的內容念給你聽。」 沈國安低著頭,手指在桌面上輕輕敲了一下。
江陽從繩長開始,念到鋼管外徑,再念到黑色轎車兩次停靠的時間,沈國安始終沒有抬頭。
江陽故意把椅子壓痕說成四十二乘三十九,記錄員剛寫到一半,沈國安卻忽然抬起頭來,說:「那把椅子不是四十二乘三十八,前後差了一點。」
審訊室里一下安靜下來,江陽示意記錄員停筆,然後把這句話原樣重複了一遍:「請記錄,沈國安主動糾正椅子壓痕尺寸。」
接著他問:「你看過那把椅子嗎?」
沈國安沉默了。
江陽又問:「你參與過現場布置嗎?」
沈國安仍舊沉默。
江陽沒有追著問「是不是你殺了人」,而是把鋼管照片直接推到他面前,問道:「於光明求過你什麼呢?」
過了很久,沈國安才說道:「他求過我,讓我幫他做一件事。」
江陽隨後追問:「橫杆呢?」
沈國安回答:「橫杆是按他的要求做的,他自己選的長度,自己說要放在那面牆上,我沒有把繩子套到他脖子上。」 江陽把這句話記下來,然後一件一件列出四個事實:「於光明臨終前病情加重,沈國安到訪以後家具發生移動,頭顱在死後被離斷,遺體被裝進行李箱轉移,而且還經過了多處監控。
你說自己只是幫朋友完成自殺,這四件事到底怎麼解釋呢?」
沈國安看著桌面,嘴角動了動。
江陽盯著他,把話繼續往下說:「你和於光明認識,你是他的朋友,你幫他做這些事,是他曾經有冤,對嗎?」
沈國安抬起頭,笑了一下,說:「有沒有,得你去查。」
他說完要求律師到場,之後不再回答任何問題。
江陽讓記錄員把他的沉默、要求律師,以及前面主動糾正椅子尺寸的內容全都寫進筆錄,之後沒有再追加誘導性問題。
在這個階段,能記錄的是這些,不能為了讓故事更順,替他把沒說的話補出來。
七二六三案專案組重新開會,辦公室里立著三塊白板,分別寫著排洪渠案、廣場父女案和行李箱案,三案材料分開擺在各自的桌面上。
付秉毅先匯報說:「於光明的死亡方式已經明確,縊溝方向、舌骨骨折和病歷能夠對應,沈國安轉移屍體、隱瞞事實的行為已經固定,但是現階段沒有證據證明他實施了殺人。」
景怡在白板上畫出四列,分別寫上「死因、拋屍、沈國安與死者關係、死者臨終請求」,然後說道:「前三列都有材料,第四列還是空的。」
秦束補充了車輛、鋼管和證言編號,趙偉說明了司機和證人的原話,大家都承認裝置能夠運行,承認現有物證還無法確認安裝者、啟動者和現場人員。 專案組決定先形成階段性結案意見,於光明案按自殺、屍體轉移和隱瞞事實處理,沈國安的行為拆成已查明和待查明兩部分,「冤」字只能保留在調查方向里,不能寫成結論。
同時,專案組增加一份正式文書,名稱定為「死者生前最後活動及請求調查補充報告」,作為主案卷的補充材料。
負責文書的民警把報告目錄念了一遍:第一項是死亡原因和法醫依據,第二項是屍體轉移路線,第三項是沈國安與於光明的關係,第四項是橫杆、車輛和證人材料,第五項是死者生前最後活動及請求調查情況。
景怡檢查完目錄以後說道:「這樣寫,後面增加新證據時有位置可放,不會把調查方向混進現有結論。」
江陽點了點頭:「大家都按這個格式來,哪怕只有一句證人回憶,要寫清出處。」
技術人員、法醫和偵查人員開始逐項核對材料,頭顱離斷時間與縊亡時間能夠銜接,車輛路線和遺體轉移路線相互印證,後備廂尺寸滿足裝載條件。
負責文書的民警起草報告,標題寫成「於光明非正常死亡及屍體轉移案」。
上級電話催得很緊,奧運安保已經進入準備階段,另外兩起命案在持續占用警力,報告不能無限期拖著。
專案組只差組長簽字,江陽卻遲遲沒有在末頁落筆。
付秉毅私下找到他,說:「查案不能只憑心裡不舒服。」
江陽看著桌上的報告,回答道:「我接受死亡結論,接受現階段能夠確定的法律事實,但是我不接受把死者最後一句話漏掉。」
第二天,江陽把廣場父女案的紙板放到會議桌上,紙板上的字已經拍照存檔,原話是「請查清我女兒為什麼自殺」。 江陽說道:「兩個案子沒有現成的兇手聯繫,但是兩個死者都留下了超出死亡鑑定範圍的調查請求,死亡原因可以先定,死亡原因背後的待查事實仍然要單獨核實。」
周成馬上提醒:「廣場案要按獨立證據走,不能拿於光明案的猜測去解釋石小雨。」
「這點我清楚。」
江陽點了點頭,「三案分開辦,材料各歸各的案號。」
會議最後形成決定,為於光明案增加一份「死者生前最後活動及請求調查補充報告」,這不會改變現有死亡結論。
江陽是在程序和直覺之間做出選擇,要求後續每一項走訪、取證和檔案複印都留下時間、人員和來源記錄,後面每一步都得能追溯。
散會以後,付秉毅把階段性結案報告和補充報告分別裝進兩個檔案袋,然後對江陽說道:「簽字以後,主案可以按程序收束,補充調查限期七天,七天裡查到什麼寫什麼,查不到要寫清楚原因。」
江陽回答:「夠用了。」
付秉毅卻看著他說:「別把七天當成保證,能查到證據往前走,證據落空停在原地,警察辦案,最難的是承認有些問題暫時沒有答案。」
江陽合上筆記本:「我記住了。」
景怡和秦束重新核對於光明手機店的維修單、賒帳記錄、電話記錄和房租繳費單,按日期畫出死亡前一個月的活動表。
於光明病情最重的時候仍然修過幾部舊手機,其中一部沒有客戶姓名,只寫了一個舊機關單位簡稱。 那部手機被取走之前,於光明反覆拆裝過幾次,維修單上還多出一行字:「東西先放沈處。」
景怡把原件壓在玻璃板下以後,發現這行字的字跡和於光明平時的記錄不一樣。
「沈處可能指沈國安,可能指沈國安所在的公司,還可能是另一個姓沈的人。」
江陽直接說明,「先核筆跡,別先定人。」
秦束隨後前往人事局、檔案館和沈國安原單位查紙質履歷,結果發現檔案受潮、缺頁,幾份材料的裝訂線已經鬆了。
退休老職員認出沈國安,說他早年負責群眾來信和企業糾紛,曾經一份處理意見和同事爭過。
老職員回憶道:「那份材料涉及一個被指責為責任人的普通工人,最後那個人離開了本地,具體姓名和案情,我現在想不全。」
江陽馬上要求調出當年的收發文登記:「檔案找不到正文,不等於事情沒有發生,先從文件編號和經辦人反查。」
秦束根據登記簿找到了相符的文件編號,正文雖然缺失,但是檔案袋有重新裝訂過的痕跡,訂口附近還留下了幾種年代不同的針孔。
付秉毅提醒說,缺頁可能是搬庫時遺失,可能是有人抽走,當前只能先把現狀固定下來,不能直接指控。
在同一日期里,於光明的手機店還為一名機關人員修過電話,姓名被水浸掉,只剩下一個「周」字偏旁。
江陽讓技術隊把紙張和登記材料分開保存,複印件全都註明來源。 石小雨、劉敏、「老k」和張友川的詐騙線有了新進展,技術隊仍在破解電腦和轉錄錄像。
景怡建議單獨建檔,江陽在白板上畫出兩條線:於光明、沈國安和舊單位檔案是一條,石小雨、劉敏、張友川和「老k」是另一條。
兩條線目前只是在舊電影院附近的手機店街區相鄰,不能姓沈、手機店和錄音帶這些相似元素,把它們硬塞進同一份推理里。
江陽把「於光明最後留下的東西」
列成獨立任務,交給景怡負責紙張、筆跡和時間核對。
景怡在維修單背面發現一段被裁掉的紙邊,邊緣有半個字和一串日期,拼接以後只能辨認出一個「帳」字。
江陽再次提審沈國安,這次只問他是否見過這張維修單,沒有提舊案,沒有提「冤」。
沈國安看見紙張以後,手指停在半空,過了一會兒才說:「他最後只說了一句,不能讓那個人再替別人背一次。」
江陽問:「那個人是誰呢?」
沈國安閉上嘴,又重複要求律師到場。
江陽沒有強行追問,只把他的原話寫進補充筆錄,此刻能確認的只有他說過這句話,至於那個人是誰,還沒有答案。
江陽帶隊回到原單位檔案庫,根據收發文編號找到一本沒有電子目錄的手寫登記本。 登記本顯示,沈國安經手過一宗企業事故責任認定,原始責任人的姓名被劃掉,後面又補寫了另一個名字。
劃痕下面還能辨出一個姓氏,但是筆畫不完整,暫時不能確認是不是於光明認識的人。
江陽安排拍照、取樣並申請筆跡比對,沒有在現場宣布發現了什麼冤案。
保管檔案的老同志說,當年有個人來過幾次,要求查這份材料,後來再沒有出現,來訪登記里只留下了一個「於」字。
這個「於」字當然值得查,但是它現在仍然只是登記上的一個字,不能直接替任何人認領身份。
專案組分析現有材料以後發現,舊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和於光明並不是同一個人,沈國安沒有出現在事故現場。
有人認為,沈國安可能只是出於朋友情義,幫於光明完成遺願,舊事故和當前死亡暫時沒有直接刑事因果。
江陽卻搖了搖頭:「正於光明不是當事人,他臨終前還把這件事交給別人,才說明他手裡可能有一項沒有被正式採納的證據。」
付秉毅提醒他:「別圍著一個聽起來順的解釋一直轉,先找於光明手裡的證據。」
江陽接受了這個提醒,把調查目標改成尋找原始材料、經手人和物證來源,而不是先去證明誰有罪。
很快材料補充到了上級。
這樣寫的很清楚,是不改變於光明自殺結論,不擴大沈國安殺人嫌疑,只核實死者最終請求。 這個申請一度被認為可能會拖慢結案,但是江陽附上的恆康能源維修單什麼的四組材料都可以讓申請事實落腳。
而且孫守義在程序上為他擔責,要求外調全部留痕。
7天期限越來越近,專案組又討論了起來。
多數人認為,自殺、屍體轉移和隱瞞事實已經查清,舊事故完全可以另案處理。
江陽承認這些法律事實都對,但他把自己的意見說得很明白:「補充報告不能寫成死者沒有其他訴求,維修單、檔案缺頁、錄音和沈國安的反應,都要求我們繼續核實。」
他把下一階段任務分成三組:第一組查清舊事故責任人變更,第二組尋找於光明保管過的原始證據,第三組查明沈國安為什麼選擇公開轉移屍體、沒有直接報警。
沈國安被帶回看守場所之前,隔著玻璃看了江陽一會兒,然後說道:「你查到最後,未必會喜歡答案。」
江陽回答:「喜歡不喜歡是我的事,先查清楚是警察的事。」
沈國安被帶走以後,秦束從檔案室趕了過來,手裡拿著一份剛找到的補充登記。
原始責任人姓名後面,多出了一行三年前才補寫的字,而那行字的筆跡,和於光明留下的訣別信存在待比對之處。
江陽接過登記以後,先看日期,再看經辦欄,最後把紙張放進證物袋,沒有宣布答案,只讓景怡通知筆跡鑑定人員,按程序申請檢驗。
景怡拿出補充調查目錄,對照登記簿逐項登記,檔案袋編號、發現地點、保管人姓名、取出時間和封存時間一欄全都填滿以後,她又把原件和複印件分開放進不同文件夾。 秦束在旁邊核對頁碼時,發現登記簿中間少了一頁,立即用鉛筆圈出缺口,註明「原始狀態已拍照,缺頁情況待查」。
秦束說:「這頁可能只是當年裝訂時漏了。」
景怡合上文件夾,回答道:「先寫可能,等筆跡和檔案保管記錄出來,再決定往哪條方向查。」
江陽聽見這句話,回頭看了他們一眼:「記住今天的做法,材料能支持到哪一步,結論走到哪一步,剩下的全都留在待查欄里。」
付秉毅把桌上的兩份報告重新翻了一遍,確認主案結論、補充調查範圍和期限都寫得清清楚楚,這才在簽字欄落筆。
江陽隨後簽下自己的名字,景怡把文件送去蓋章,秦束則把新登記的照片備份到物證目錄。
辦公室很快恢復了平靜,幾個人各自拿起下一項任務,誰都沒有再把「冤」字提前寫進結論。
牆上的時鐘走過十一點,值班室傳來電話鈴聲,江陽抬頭看了一眼白板上的日期,伸手把補充目錄壓在最上面。
辦公室里三塊白板仍然分開擺著,排洪渠案、廣場父女案和行李箱案各自保留原有材料,於光明案的補充目錄則放在第四張桌子上,第一頁寫著「死亡結論不變,死者請求待查」。
江陽翻到最後一頁,在經辦人欄簽下名字,窗外傳來八月夜裡的車聲,值班電話又響了起來。
景怡拿起聽筒,秦束把新登記壓在掃描儀下面,付秉毅站在門口看了幾秒,隨後轉身去催負責文書的民警補齊手續。
到這裡,這份報告沒有替死者寫出答案,沒有把猜測硬說成結論,案件只是暫時完成了階段性收束。 至於死者為什麼走到這一步,以及他到底想讓警方查清什麼,仍然留在補充調查目錄里。
死亡結論可以先固定下來,但是死者最後留下的請求不能因此被抹掉,這意味著後面還能查什麼、查到哪一步,都必須繼續按證據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