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消失的孩子
2014年5月9日。
報案方依舊是醫院……
又是兒童遺棄。
當於大成伸手去拿第四個文件袋時,連手指都不受控制地輕微發顫。
可能有人會奇怪。
既然是一家醫院,怎麼查出來的資料里幾乎看不到醫療糾紛?
原因其實很簡單。
他這次從檔案室調取的,是刑事案件相關材料。
絕大多數醫患糾紛,本質上屬於民事範疇,並不會進入刑事卷宗。
甚至醫院裡有人因為爭執打上一架,只要造成的傷情達不到輕傷及以上,一般也不會直接按刑事案件處理。
這種情況歸哪邊?
治安案件。
轄區派出所就能負責。
相關記錄也主要由派出所那邊保管,在刑警支隊的刑事檔案里自然查不到。
說得稍微狂一點——
不是刑案的東西,基本沒資格擺到於大成現在這張桌子上。
他拆開第四份資料,繼續翻看。
這一回總算不再是遺棄兒童了。
然而等看清上面的內容後,於大成反而更加意外。
2014年4月26日。
一名患兒死亡後,家屬主動報警,懷疑孩子遺體被人動過手腳。
看見這句話,於大成腦海里第一個冒出來的念頭就是——
器官被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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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遺體真的被動過,四肢或者五官之類的外部部位肯定不可能缺失。
那種變化太直觀了,根本藏不住。
真有什麼貓膩,最有可能出問題的地方只能是在身體內部。
可這個推測才冒出來沒多久,於大成又覺得不對。
如果法醫最後真發現孩子身體裡少了某個器官,那案件性質絕對惡劣到了極點。
別說後來還能繼續發生這麼多遺棄案,光那一次事件,醫院恐怕就早已經被查翻天了。
不過有一點可以確定。
這份資料能夠送到刑偵這邊,本身就說明當時警方確實按照刑事方向進行過調查。
涉嫌人為因素的異常死亡,怎麼都屬於刑事案件範疇。
於大成馬上把後面的調查記錄翻了出來。
資料顯示,患兒去世後沒過多久,家屬便察覺遺體似乎存在異常,隨後立即撥打報警電話。
警方趕到現場後,先對孩子遺體進行了初步外觀檢查。
沒有發現明顯切口。
身體表面同樣不存在足以致死的嚴重外傷。
可家屬始終堅持認為不對勁。
最後警方根據情況,把遺體送往法醫鑑定機構,進行了解剖檢查。
結果證明,孩子體內器官全部完整,沒有任何缺失。
就連視網膜也保持完好。
後續因為始終找不到犯罪證據,案件便沒有繼續往下推進。
孩子遺體後來也由家屬安排火化。
負責處理這件案子的警員最終判斷,家屬很可能是因為孩子突然離世,情緒遭受嚴重衝擊,在悲痛之下產生了錯誤認知,才會覺得遺體遭人破壞。
看到這裡,於大成卻慢慢皺起了眉。
不對啊。
就算最後證明真的是家屬悲傷過度、判斷失誤,那至少也應該寫清楚——
家屬到底為什麼會產生這種懷疑?
最關鍵的理由去哪兒了?
整份記錄中間像是硬生生少了一截。
就好比有個女人跑到派出所報警,說自己懷疑有人對她耍流氓。
光說「我覺得」肯定不夠。
總得講清楚,對方具體幹了什麼吧?
是故意貼上來?
還是趁機蹭了她?
又或者直接伸手拉她?
無論是哪一種,至少都得存在一個讓人產生懷疑的具體行為。
可眼前這份案宗里,偏偏沒有。
這個最重要的起因,被漏掉了。
於大成把那份卷宗重新從第一頁翻到最後一頁,前後又仔細看了一遍。
可看完以後,那股不對勁的感覺不但沒消失,反而越來越明顯。
就是彆扭。
像一條本該連起來的線,中間偏偏斷了一截,怎麼捋都捋不順。
他想了想,拿起筆把這起案子的基本情況記進自己的本子,又在記錄旁邊畫了個小小的三角形,當作重點標記。
等他再回過神來時,最近兩年裡所有和那家醫院有關的刑事案件,竟然已經被他翻得差不多了。
這些案件絕大多數都有一個共同點——報警人是醫院。
真正由患者家屬主動報案的,除了剛才那起懷疑遺體遭人動過手腳的案子,另外還有兩件。
其中一件,情況和遺棄案有點像,卻又並不完全一樣。
孩子的父母當時沒有逃跑,而是出去籌錢了。
偏偏手機因為欠費被停機,醫院聯繫不上他們。等夫妻倆終於湊到錢趕回來時,卻發現孩子已經死亡。
家屬無法接受這個結果,懷疑孩子的死和院方處置有關,於是選擇報警。
警方隨後展開調查。
可查到最後,也沒有發現能夠證明醫院存在刑事責任的實質性證據。
最後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家屬撤回了報案。
而第三起由患者家屬報案的記錄,看得於大成一度懷疑自己是不是把內容理解錯了。
因為報案人說——
孩子在搶救過程中不見了。
於大成剛看到這句話時,甚至下意識眨了兩下眼睛。
孩子還能在搶救室里丟了?
繼續往下看,他才弄清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
那名孩子正在接受搶救。
母親因為太擔心孩子的情況,一直守在搶救室外。後來恰好有護士推門進去,她趁著門還沒關,直接跟在護士後面闖進了搶救室。
按照這名母親當時向警方所說,她進去以後第一眼看到的,就是一張空著的搶救床。
孩子並不在上面。
可當時負責搶救的醫生護士卻全都在室內。
唯獨病床上的孩子沒了。
她還沒來得及仔細尋找,就被護士強行請了出去。
緊接著,搶救室的門從裡面鎖上。
孩子母親當場就慌了。
生怕自己的孩子出了什麼問題,她幾乎沒有猶豫,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
警方趕到醫院後,馬上提出要進入搶救室核實情況。
醫院方面最終開了門。
可等警員進去時,孩子好端端地躺在搶救床上,醫生也正在繼續治療。
按理說,事情到這裡似乎已經解釋清楚。
可孩子母親卻始終堅持一個說法。
她絕對沒有看錯。
剛才闖進去的時候,病床上真的沒人。
負責案件的警員後來又對整個搶救室進行了一次仔細檢查。
結果沒有發現任何隱藏通道,也不存在第二個出入口。
搶救室甚至連窗戶都沒有。
這種設計本身也是為了維持搶救區域的無菌環境,儘量避免外界干擾。
換句話說,這幾乎就是一個封閉空間。
既然查不到其他異常,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孩子確實離開過搶救室,這起案件後來同樣被撤銷了。
不過於大成倒是在案卷末尾看到了一條額外記錄。
負責這件案子的警員顯然很認真。
哪怕案件已經結束,仍舊跟進了孩子的後續情況,並在最後註明:
二十天後,患兒康復出院。
看到這裡,於大成對那位經辦警員倒是多了幾分認可。
案子都撤了,人家還一直記著孩子最終怎麼樣,至少說明辦事沒敷衍。
可整件事本身,依舊讓他覺得離譜。
越看越像某種科幻情節。
假如那個母親真的沒有看錯,那麼當時孩子到底去哪兒了?
總不能憑空消失吧?
大變活人?
報案方依舊是醫院……
又是兒童遺棄。
當於大成伸手去拿第四個文件袋時,連手指都不受控制地輕微發顫。
可能有人會奇怪。
既然是一家醫院,怎麼查出來的資料里幾乎看不到醫療糾紛?
原因其實很簡單。
他這次從檔案室調取的,是刑事案件相關材料。
絕大多數醫患糾紛,本質上屬於民事範疇,並不會進入刑事卷宗。
甚至醫院裡有人因為爭執打上一架,只要造成的傷情達不到輕傷及以上,一般也不會直接按刑事案件處理。
這種情況歸哪邊?
治安案件。
轄區派出所就能負責。
相關記錄也主要由派出所那邊保管,在刑警支隊的刑事檔案里自然查不到。
說得稍微狂一點——
不是刑案的東西,基本沒資格擺到於大成現在這張桌子上。
他拆開第四份資料,繼續翻看。
這一回總算不再是遺棄兒童了。
然而等看清上面的內容後,於大成反而更加意外。
2014年4月26日。
一名患兒死亡後,家屬主動報警,懷疑孩子遺體被人動過手腳。
看見這句話,於大成腦海里第一個冒出來的念頭就是——
器官被摘了?
【寫到這裡我希望讀者記一下我們域名 TW 看書網解悶好,🅢🅗🅤.🅣🅦隨時看 】
如果遺體真的被動過,四肢或者五官之類的外部部位肯定不可能缺失。
那種變化太直觀了,根本藏不住。
真有什麼貓膩,最有可能出問題的地方只能是在身體內部。
可這個推測才冒出來沒多久,於大成又覺得不對。
如果法醫最後真發現孩子身體裡少了某個器官,那案件性質絕對惡劣到了極點。
別說後來還能繼續發生這麼多遺棄案,光那一次事件,醫院恐怕就早已經被查翻天了。
不過有一點可以確定。
這份資料能夠送到刑偵這邊,本身就說明當時警方確實按照刑事方向進行過調查。
涉嫌人為因素的異常死亡,怎麼都屬於刑事案件範疇。
於大成馬上把後面的調查記錄翻了出來。
資料顯示,患兒去世後沒過多久,家屬便察覺遺體似乎存在異常,隨後立即撥打報警電話。
警方趕到現場後,先對孩子遺體進行了初步外觀檢查。
沒有發現明顯切口。
身體表面同樣不存在足以致死的嚴重外傷。
可家屬始終堅持認為不對勁。
最後警方根據情況,把遺體送往法醫鑑定機構,進行了解剖檢查。
結果證明,孩子體內器官全部完整,沒有任何缺失。
就連視網膜也保持完好。
後續因為始終找不到犯罪證據,案件便沒有繼續往下推進。
孩子遺體後來也由家屬安排火化。
負責處理這件案子的警員最終判斷,家屬很可能是因為孩子突然離世,情緒遭受嚴重衝擊,在悲痛之下產生了錯誤認知,才會覺得遺體遭人破壞。
看到這裡,於大成卻慢慢皺起了眉。
不對啊。
就算最後證明真的是家屬悲傷過度、判斷失誤,那至少也應該寫清楚——
家屬到底為什麼會產生這種懷疑?
最關鍵的理由去哪兒了?
整份記錄中間像是硬生生少了一截。
就好比有個女人跑到派出所報警,說自己懷疑有人對她耍流氓。
光說「我覺得」肯定不夠。
總得講清楚,對方具體幹了什麼吧?
是故意貼上來?
還是趁機蹭了她?
又或者直接伸手拉她?
無論是哪一種,至少都得存在一個讓人產生懷疑的具體行為。
可眼前這份案宗里,偏偏沒有。
這個最重要的起因,被漏掉了。
於大成把那份卷宗重新從第一頁翻到最後一頁,前後又仔細看了一遍。
可看完以後,那股不對勁的感覺不但沒消失,反而越來越明顯。
就是彆扭。
像一條本該連起來的線,中間偏偏斷了一截,怎麼捋都捋不順。
他想了想,拿起筆把這起案子的基本情況記進自己的本子,又在記錄旁邊畫了個小小的三角形,當作重點標記。
等他再回過神來時,最近兩年裡所有和那家醫院有關的刑事案件,竟然已經被他翻得差不多了。
這些案件絕大多數都有一個共同點——報警人是醫院。
真正由患者家屬主動報案的,除了剛才那起懷疑遺體遭人動過手腳的案子,另外還有兩件。
其中一件,情況和遺棄案有點像,卻又並不完全一樣。
孩子的父母當時沒有逃跑,而是出去籌錢了。
偏偏手機因為欠費被停機,醫院聯繫不上他們。等夫妻倆終於湊到錢趕回來時,卻發現孩子已經死亡。
家屬無法接受這個結果,懷疑孩子的死和院方處置有關,於是選擇報警。
警方隨後展開調查。
可查到最後,也沒有發現能夠證明醫院存在刑事責任的實質性證據。
最後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家屬撤回了報案。
而第三起由患者家屬報案的記錄,看得於大成一度懷疑自己是不是把內容理解錯了。
因為報案人說——
孩子在搶救過程中不見了。
於大成剛看到這句話時,甚至下意識眨了兩下眼睛。
孩子還能在搶救室里丟了?
繼續往下看,他才弄清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
那名孩子正在接受搶救。
母親因為太擔心孩子的情況,一直守在搶救室外。後來恰好有護士推門進去,她趁著門還沒關,直接跟在護士後面闖進了搶救室。
按照這名母親當時向警方所說,她進去以後第一眼看到的,就是一張空著的搶救床。
孩子並不在上面。
可當時負責搶救的醫生護士卻全都在室內。
唯獨病床上的孩子沒了。
她還沒來得及仔細尋找,就被護士強行請了出去。
緊接著,搶救室的門從裡面鎖上。
孩子母親當場就慌了。
生怕自己的孩子出了什麼問題,她幾乎沒有猶豫,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
警方趕到醫院後,馬上提出要進入搶救室核實情況。
醫院方面最終開了門。
可等警員進去時,孩子好端端地躺在搶救床上,醫生也正在繼續治療。
按理說,事情到這裡似乎已經解釋清楚。
可孩子母親卻始終堅持一個說法。
她絕對沒有看錯。
剛才闖進去的時候,病床上真的沒人。
負責案件的警員後來又對整個搶救室進行了一次仔細檢查。
結果沒有發現任何隱藏通道,也不存在第二個出入口。
搶救室甚至連窗戶都沒有。
這種設計本身也是為了維持搶救區域的無菌環境,儘量避免外界干擾。
換句話說,這幾乎就是一個封閉空間。
既然查不到其他異常,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孩子確實離開過搶救室,這起案件後來同樣被撤銷了。
不過於大成倒是在案卷末尾看到了一條額外記錄。
負責這件案子的警員顯然很認真。
哪怕案件已經結束,仍舊跟進了孩子的後續情況,並在最後註明:
二十天後,患兒康復出院。
看到這裡,於大成對那位經辦警員倒是多了幾分認可。
案子都撤了,人家還一直記著孩子最終怎麼樣,至少說明辦事沒敷衍。
可整件事本身,依舊讓他覺得離譜。
越看越像某種科幻情節。
假如那個母親真的沒有看錯,那麼當時孩子到底去哪兒了?
總不能憑空消失吧?
大變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