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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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十八日上午八點四十五,國家政法大學第一模擬法庭。

  旁聽席三百人,座無虛席,過道上還站著一排人,組委會加了兩排塑料椅子仍然不夠,有幾個來晚的學生乾脆蹲在最後面,四台DV機分別架在法庭四個角落,組委會今天安排了多機位全程錄像。

  評委席七個人,跟半決賽的陣容又有點不同了。

  賀振邦今天坐在最中間。

  賀振邦左手邊是BJ市高院民二庭庭長,右手邊是國家政法大學副校長,再往兩邊分別是BJ仲裁委的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BJ律協會長、最高檢民事檢察廳的一個處長。

  這七個人,真夠分量啊。

  抽籤結果出來了,沈硯辭這邊是原告方。

  許清禾坐在旁聽區第一排,手裡拿著筆和採訪本,膝蓋上放著她那台相機,她今天穿了那件白色的襯衫,坐在那裡一動不動地盯著原告席。

  沈硯辭在原告席坐下,餘光看了她一眼,她沖他點了一下頭。

  秦放在旁邊整理桌面上的材料,文件夾差點從桌上滑下去,韓序從後面伸手在秦放後背上拍了一巴掌,力氣不小,秦放回頭瞪了韓序一眼。

  蘇見微把代理詞終版放到沈硯辭面前,沈硯辭沒翻,他相信蘇見微的能力。

  對面被告席上宋謹之已經坐好了,他今天換了一件深灰色的西裝外套,面前的材料擺得整整齊齊。

  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

  審判長落槌。

  開庭。

  ……

  沈硯辭站起來。

  「審判長、審判員。」

  他沒有低頭看代理詞,也沒有看評委席,視線平視前方。

  「本案的事實並不複雜,原告李華將自己唯一的房屋過戶給被告王強,作為八十萬元借款的擔保,原告按約分期還清了全部借款本息,還款完成後,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迴轉登記,被告拒絕,並在此期間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

  他停頓了一下。

  「原告的訴求很簡單,錢還完了,把房子還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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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場安靜下來。

  「審判長,目前我們的法律確實沒有關於讓與擔保的明確規定。」

  「讓與擔保這四個字不在任何一部現行法律條文裡,沒有定義,沒有構成要件,沒有法律效果的規定,這是事實,原告方不迴避這一點。」

  賀振邦的筆停住了,抬頭看了沈硯辭一眼。

  「但法律沒規定,不等於法律不管。」

  沈硯辭今天的語速比小組賽和半決賽都要慢一些。

  「一個人借了錢,把房子押出去,按時把錢還完了,他有權拿回自己的房子,這不是什麼高深的法律概念,不需要引用哪一條哪一款,這是常理,一個連常理都保護不了的法律體系,不配被稱為法律。」

  法庭里陷入了寂靜,旁聽區有人輕輕吸了一口氣。

  ……

  宋謹之站起來。

  他的風格跟沈硯辭完全不同。

  「審判長、審判員,被告方首先回應原告方的陳述。」

  他推了一下眼鏡。

  「原告方說的常理,被告方完全理解,借了錢,還了錢,拿回房子,道理上確實說得通,被告方不否認原告已經完成還款,也不否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包含擔保目的。」

  沈硯辭微微抬了一下眉毛。

  這很聰明,宋謹之不在事實層面跟他糾纏,也不在合同性質上做文章,開局就把這兩個戰場讓出去了。

  「但本案有一個原告方沒有提到的事實。」

  宋謹之翻開一頁材料。

  「涉案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在持有房屋期間將其抵押給工商銀行城北支行,獲得貸款四十五萬元,銀行設立抵押權時,房屋產權登記清晰,權屬無爭議,銀行基於不動產登記簿的公示信息發放貸款、設立抵押,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他的語速一直沒有變化。

  「銀行是善意第三人。」

  「原告方說要拿回房子,被告方理解,但房子上面已經有了銀行的抵押權,原告要回房子可以,但銀行的抵押權怎麼辦?誰來解決?」

  宋謹之看了一眼評委席。

  「被告方的立場是,就算法庭認定讓與擔保關係成立,就算法庭認定原告有權要求返還房屋,這個返還也不能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張損害賠償,但不能要求直接迴轉房屋產權。」

  說完他就坐了下來。

  沈硯辭心裡也暗自稱讚,聰明,比預想的還要強。

  宋謹之的解法很巧妙,他承認你的道理,但否認你的訴請。你說得對,但你要不回來,最多賠你錢,房子不可能還了。

  這一刀砍在訴請上,比砍在事實上可要狠多了。

  ……

  審判長宣布進入質證環節。

  秦放站起來,拿起材料。

  對面華北政法的質證選手是個短髮女生,反應很快,語速也不慢。

  原告方先進行質證。

  「請被告方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第三組第一至第六頁為工商銀行轉帳記錄,顯示原告李華於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間,分十二筆向被告王強帳戶轉帳共計九十六萬元,覆蓋八十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方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是否有異議?」

  對方回答沒有異議。

  秦放翻到下一頁。

  「原告提交的證據第四組第二頁為工商銀行城北支行出具的抵押登記信息,顯示抵押設立時間為2013年1月20日,請被告方確認這個時間。」

  對方確認。

  秦放把兩份證據並排放在桌上。

  「根據原告提交的轉帳記錄,原告第八筆還款的轉帳時間為2013年1月16日,金額八萬元,轉入的是被告在工商銀行城北支行開設的帳戶。」

  他抬頭看向對面。

  「被告將房屋抵押給銀行的時間是2013年1月20日,是原告第八筆還款到帳之後第四天。」

  對面質證選手翻了一下材料,回答道:「抵押設立的時間與原告還款時間的先後關係不能說明任何問題,被告有權自主處分名下房產,這與原告的還款進度無關。」

  秦放接過話頭。

  「被告在收到原告第八筆還款後第四天,就把這套房子抵押出去了,此時原告已經償還了借款本息的百分之八十三,被告明知原告在還款,明知按照雙方的約定還完之後要歸還房屋,還趕在原告還清之前把房子抵押給銀行。」

  他停頓了兩秒。

  「這叫善意?」

  審判長開口了:「原告方質證請就證據本身發表意見,不要進行法律評價。」

  「是,審判長。」秦放坐下來。

  但該打的傷害已經打出去了,甚至還掛上了持續掉血的dot。

  善意第三人的前提是不知道真相,如果銀行在設立抵押時同一帳戶里已經有了原告持續還款的流水記錄,這種善意的含金量就要打個折扣了。

  ……

  法庭辯論第一輪。

  宋謹之站起來。

  「審判長,被告方就剛才質證環節提出的問題做出回應。」

  「原告方質疑銀行的善意,被告方理解原告的意圖,但被告方要指出一個基本法理,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不動產交易的基石。」

  「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產權證清晰,權屬無爭議,銀行基於不動產登記簿的公示信息設立抵押,這是法律明確保護的行為,原告方不能因為還款記錄恰好在同一家銀行的同一個帳戶里,就反推出銀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性質。」

  「銀行審查的是不動產登記簿,不是被告的個人帳戶流水,這兩個是獨立的。」

  沈硯辭站起來。

  「被告方說公示公信保護的是不知道真相的善意第三人,原告方完全同意。」

  「但本案中銀行的善意成色,法庭有必要審查。」

  「公示公信保護的是不知道真相的善意第三人,被告方說銀行審查的是不動產登記簿,不是個人帳戶流水,兩個是獨立的,這句話從業務流程上說得通。」

  「但原告方提請法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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