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章 太受打擊了!
第711章 太受打擊了!
「第一份證據和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原告認可;第三份證據,《員工手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員工違紀被辭退,被告應先徵求工會的意見,被告並未徵求工會意見,因此辭退程序上存在瑕疵。
質證完畢!」王川道。
「有工會,我們是國有企業,在建立之初就按照規定設立了工會。」法務專員道。
「被告,你們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徵求過工會的意見嗎?」女法官繼續問道。
「之前開會時工會的人也在場……算是徵求過吧!」法務專員道。
「工會有沒有出具同意公司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文件?」女法官追問道。
「沒,沒出具。因為原告系偽造診斷證明,構成嚴重違紀,所以我們認為不需要徵求工會的意見。」法務專員猶豫了一下道。
法官這是幾個意思啊,怎麼老追著我們問啊,這官司明明我們占理,怎麼搞得好像我們有錯似的,法務專員心中不滿。
「被告,原告每月的工資是一萬五千元嗎?」女法官問道。
「是,工資條記載的內容我們認可。」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被告在原告一共工作了多長時間?你的賠償金是怎麼算出來的?
「原告是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入職被告,續簽過一次勞動合同,截至二零一四年四月,被告解除勞動關係之日,一共工作了差不多六年零兩個月。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賠償金,一萬五千元乘以六點五,再乘以二,最後為十九萬五千元。」王川道。
「原告代理人,庭下你把代理詞提交下,把計算方式列明。」女法官道。
……
「原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說完,開始收拾桌上的案卷。
「……依據《最高人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在建立了工會的情況下,只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便原告嚴重違紀,被告解除其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也應事先通知工會,否則將因解除程序存在瑕疵承擔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完畢!」王川道。
「被告最後陳述!」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系因原告提供虛假病假材料所致,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案子審到這兒,年輕男律師已經無心做最後陳述了,草草的說了一句。
他看了對面的王川一眼,心裡隱隱的有了不祥的預感,看來這個案子輸的可能性很大啊。
想到此處他不由得心生埋怨:這TM勞動的案子太難搞了,回去我就跟老大說,別再接這種案子了,太麻煩了,打的我都失去信心了!還是做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好。
一旁的法務專員臉色也變了:難道說這次又要敗訴了!回去我得找個理由跟羅總說下,下次再打勞動官司,我不來了!太受打擊了!
簽筆錄的時候,法務專員忍不住問了法官一句:「法官,我看了一些案例,人家公司辭退員工也沒徵求工會的意見啊,為什麼您一直問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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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開庭的時候王律師不是給你念司法解釋了嗎?你回去翻一番,確實有這麼樣的規定。」女法官也不好說什麼。
說實話,女法官心裡也挺無奈的,員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確實構成嚴重違紀,但是司法解釋里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徵求工會的意見,之前碰到的案子也是這麼判的,所以她也沒辦法。法律是冰冷的,企業算是買個教訓吧!
「王律師,您別誤會哈,我只是想請教下您,企業辭退員工都要通過工會嗎?」法務專員見王川提著包準備離開,急忙問道。
王川一笑:「我見過的案例是這樣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工會,那自當別論,現在各省掌握的尺度不一,有些省的法院認為沒有工會的企業,無需徵求工會意見,可以直接辭退員工;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認為企業沒有工會,辭退員工時,應當向同級的工會通報,徵求工會意見。這事比較複雜,但是帝都這邊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辭退員工還是要徵求工會意見的,否則就構成程序瑕疵。」
法務專員聽完王川的話一臉的懵逼,他們建築公司雖然在帝都,但是各地都有項目公司,如果按照王川的說法,各地項目公司要辭退員工那可複雜了。她越想頭越大!
年輕男律師一臉的慶幸,多虧了自己當初入行時沒選擇勞動領域,勞動業務真是既不賺錢又麻煩,太難了!還是回去繼續做建工領域的律師吧,雖然案子更複雜,但是至少賺錢啊!
這日中午,吃過午飯後王川剛走進辦公室剛坐下,焦恆便走了進來。
「王律,CM公司工傷的案子有結果了,法院撤銷了人社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這是剛郵寄過來的判決書。
但是法官打電話告訴我,人社局不服判決已經上訴了,他們仍然認為員工午休上衛生間,屬於生理需求,應該認定為工傷。」焦恆道。
王川接過判決書,看了一眼,微笑道:「你跟CM的孫星說了嗎?」
「說過了。她們的意思是想接著委託咱們辦二審。費用這塊咱們怎麼收?」焦恆問道。
「我記得咱們一審收了三萬元律師費吧!」王川看向焦恆。
「對,一審是三萬。二審減半收?」焦恆問道。
「可以,就減半收吧!」王川想了下道。
(本章完)
「第一份證據和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原告認可;第三份證據,《員工手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員工違紀被辭退,被告應先徵求工會的意見,被告並未徵求工會意見,因此辭退程序上存在瑕疵。
質證完畢!」王川道。
「有工會,我們是國有企業,在建立之初就按照規定設立了工會。」法務專員道。
「被告,你們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徵求過工會的意見嗎?」女法官繼續問道。
「之前開會時工會的人也在場……算是徵求過吧!」法務專員道。
「工會有沒有出具同意公司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文件?」女法官追問道。
「沒,沒出具。因為原告系偽造診斷證明,構成嚴重違紀,所以我們認為不需要徵求工會的意見。」法務專員猶豫了一下道。
法官這是幾個意思啊,怎麼老追著我們問啊,這官司明明我們占理,怎麼搞得好像我們有錯似的,法務專員心中不滿。
「被告,原告每月的工資是一萬五千元嗎?」女法官問道。
「是,工資條記載的內容我們認可。」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被告在原告一共工作了多長時間?你的賠償金是怎麼算出來的?
「原告是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入職被告,續簽過一次勞動合同,截至二零一四年四月,被告解除勞動關係之日,一共工作了差不多六年零兩個月。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賠償金,一萬五千元乘以六點五,再乘以二,最後為十九萬五千元。」王川道。
「原告代理人,庭下你把代理詞提交下,把計算方式列明。」女法官道。
……
「原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說完,開始收拾桌上的案卷。
「……依據《最高人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在建立了工會的情況下,只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便原告嚴重違紀,被告解除其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也應事先通知工會,否則將因解除程序存在瑕疵承擔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完畢!」王川道。
「被告最後陳述!」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系因原告提供虛假病假材料所致,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案子審到這兒,年輕男律師已經無心做最後陳述了,草草的說了一句。
他看了對面的王川一眼,心裡隱隱的有了不祥的預感,看來這個案子輸的可能性很大啊。
想到此處他不由得心生埋怨:這TM勞動的案子太難搞了,回去我就跟老大說,別再接這種案子了,太麻煩了,打的我都失去信心了!還是做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好。
一旁的法務專員臉色也變了:難道說這次又要敗訴了!回去我得找個理由跟羅總說下,下次再打勞動官司,我不來了!太受打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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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川一笑:「我見過的案例是這樣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工會,那自當別論,現在各省掌握的尺度不一,有些省的法院認為沒有工會的企業,無需徵求工會意見,可以直接辭退員工;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認為企業沒有工會,辭退員工時,應當向同級的工會通報,徵求工會意見。這事比較複雜,但是帝都這邊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辭退員工還是要徵求工會意見的,否則就構成程序瑕疵。」
法務專員聽完王川的話一臉的懵逼,他們建築公司雖然在帝都,但是各地都有項目公司,如果按照王川的說法,各地項目公司要辭退員工那可複雜了。她越想頭越大!
年輕男律師一臉的慶幸,多虧了自己當初入行時沒選擇勞動領域,勞動業務真是既不賺錢又麻煩,太難了!還是回去繼續做建工領域的律師吧,雖然案子更複雜,但是至少賺錢啊!
這日中午,吃過午飯後王川剛走進辦公室剛坐下,焦恆便走了進來。
「王律,CM公司工傷的案子有結果了,法院撤銷了人社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這是剛郵寄過來的判決書。
但是法官打電話告訴我,人社局不服判決已經上訴了,他們仍然認為員工午休上衛生間,屬於生理需求,應該認定為工傷。」焦恆道。
王川接過判決書,看了一眼,微笑道:「你跟CM的孫星說了嗎?」
「說過了。她們的意思是想接著委託咱們辦二審。費用這塊咱們怎麼收?」焦恆問道。
「我記得咱們一審收了三萬元律師費吧!」王川看向焦恆。
「對,一審是三萬。二審減半收?」焦恆問道。
「可以,就減半收吧!」王川想了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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