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0章 跟我們槓上啦!
第710章 跟我們槓上啦!
「被告,你們公司對員工都會進行二次處罰嗎?你們前後兩次對員工進行處罰的依據是什麼?」女法官追問道。
「第一次處罰是根據吊車操作手冊,第二次是根據《員工手冊》。不是所有犯錯的員工都會被處罰兩次。」年輕男律師道。
「被告,事故確認書上有貴司相關部門的簽字蓋章和原告的簽字,而且處理意見一欄中寫的是扣除績效工資等內容。那麼第二次處罰是否有公司的內部審批?」女法官問道。
「有,當時公司召開會議,就原告的事故專門進行了評估,然後才決定解除勞動關係的,工會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文件也有。我手上現在沒有,庭下我再提供給您。」法務專員道。
「被告,原告的工資是每月五千元嗎?」女法官問道。
「是,我們都是根據勞動合同發放的工資。」法務專員道。
「原告,你認為被告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是什麼?」女法官問道。
「原告認為,雖然原告違反操作手冊給公司造成損失這是事實,但是被告在事故發生當月已經對原告進行了處罰,在幾個月後再次以同樣的事由對員工進行處罰,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明顯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如果被告可以肆意妄為,可以對員工進行多次處罰,或者隨時使用對自己最有利的處罰措施,那麼被告制定的處罰制度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由此我們認為,被告依據《員工手冊》對員工進行的第二次處罰,即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王川道。
……
「原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一臉的疲憊,顯然一上午審理兩個案子,大腦不斷的高速運轉,挺累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整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中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制定相應管理規範包括獎懲規定等。但是,即使用人單位對違紀行為規定了不同程度的處罰措施,對同一違紀行為其做出處罰決定後,也不應再行做出二次處罰處理。以避免一事兩罰!
本案中,被告已經對原告進行了一次處罰,再以相同理由對原告進行二次處罰,存在嚴重程序瑕疵,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王川道。
……
從法院出來時已經十二點多了,王川沒有急著回律所,而是在周圍找個了餐館吃了頓飯,飯後稍事休息然後拿出鄧光的案卷,看了起來,為下午一點半開庭做準備。
下午一點半,王川準時出現在了第六法庭。
此時,年輕男律師和建築公司女法務經理表情很詫異,他們沒想到王川又來了,與他們一樣詫異的還有坐在上面的女法官,她就是上午審理案子的那位法官。
「王律師,你是不是走錯法庭了?」女法官詫異的問道。
「沒有走錯,下午不是鄧光與建築公司勞動爭議的案子開庭嗎?我是鄧光的代理人。」王川微笑道。
「哦,那你坐吧,一會兒咱們開庭。」女法官看了王川一眼,低頭看起案捲來。
建築公司的女法務專業眼神有些複雜,心中默道:這王律師是跟我們槓上啦!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與事實及理由。」女法官道。
「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十九萬五千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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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入職被告,合同期限為三年,勞動合同到期後,原被告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五年,每月工資一萬五千元。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被告以原告提供虛假診斷證明,嚴重違紀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但被告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徵求工會的意見,程序上存在瑕疵。
為維護原告利益,特訴至貴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王川道。
「被告答辯!」女法官淡淡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解除其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系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其解除行為合法。答辯完畢!」年輕男律師心中暗喜:這案子員工的過錯太明顯了,我就不信你能贏。
「原告舉證!」可能是下午剛上班的原因,女法官顯得有些精神不振。
「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尚未到期。
第二份證據,工資條,證明原告離職前的月工資為一萬五千元。
第三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證明被告以原告重大違紀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未徵求工會意見,構成違法解除。
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說完,用手捂嘴打了個哈欠。
「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和第二份證據工資條,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我們都認可。
第三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我們認可,但證明目的不認可,被告是因為原告提供虛假病假證明嚴重違紀才辭退原告的,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質證完畢!」年輕男律師道。
一旁的法務專員顯得信心十足,這次是原告嚴重違紀在先,所以她覺得這案子必贏無疑。她坐在一旁靜靜的等待著揚眉吐氣的那一刻!
「被告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診斷證明和醫院出具的說明,證明該份診斷證明上署名的醫生為婦產科醫生,而原告請病假的理由是心律不齊,因此該診斷證明系虛假證明。
第二份證據,悔過書,原告承認診斷證明系其找人偽造,並非真實診斷證明。
第三份證據,《員工手冊》及原告參與《員工手冊》培訓的簽字記錄,證明被告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合法合規,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舉證完畢!」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質證!」女法官低頭翻看被告提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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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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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認為,雖然原告違反操作手冊給公司造成損失這是事實,但是被告在事故發生當月已經對原告進行了處罰,在幾個月後再次以同樣的事由對員工進行處罰,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明顯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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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被告以原告提供虛假診斷證明,嚴重違紀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但被告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徵求工會的意見,程序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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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和第二份證據工資條,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我們都認可。
第三份證據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我們認可,但證明目的不認可,被告是因為原告提供虛假病假證明嚴重違紀才辭退原告的,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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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診斷證明和醫院出具的說明,證明該份診斷證明上署名的醫生為婦產科醫生,而原告請病假的理由是心律不齊,因此該診斷證明系虛假證明。
第二份證據,悔過書,原告承認診斷證明系其找人偽造,並非真實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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