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晉商該倒了,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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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向蒙古人走私,後來又是韃虜,晉商幹得是輕車熟路。

  沒錯,應該就是這樣。

  晉商賄賂邊將,膽大妄為地將鹽鐵糧布運給大明的敵人。

  然後,從蒙古人和韃虜手中,換取他們劫掠而來的財物。

  這是一條畸形而血腥的貿易鏈。

  賣國商人賺到的每個銅板,可能都染著大明子民,也就是他們同胞的鮮血。

  除了走私禁貨,這些賣國商人可能還向敵人提供情報、充當內應。

  以清軍數次入關劫掠為例,他們都能準確把握時機與避開重兵的路線。

  這肯定不是偶然,還有不少堅城,被內奸主動打開了城門。

  國家、民族、同胞,在這些唯利是圖的商人眼中,什麼也不是。

  發展工商,是朱翊鈞確定的經濟發展大政方針。

  但不包括那些自己瘋狂斂財,卻對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的奸商。

  特別是官商,朱翊鈞是肯定要給予強力打擊抑制的。

  而張四維則是官商的代表,家族的龐大財力,與其仕途息息相關。

  他也因為不時饋送朝臣,屢受彈劾。

  張四維還與武清伯李偉攀附山西老鄉,結為奧援。

  而且,張四維還不惜錢財,暗中與馮保交結,遭到過張居正的斥責。

  那麼,張四維花費如此多的錢財,得到了什麼呢?

  調查張四維的親屬,便能看出他反哺家族也是盡心盡力。


  三弟捐錢,做到了龍虎衛指揮僉事;

  四弟入州學,五弟入太學。

  這些人通過張四維謀求了官職,也擁有了政治地位。

  從長遠看,這對其家族以後的行商發展,必將產生巨大的助力和影響。

  而且,這是一個盤根錯節的家族。

  王崇古的大姐嫁給晉商沈家,二姐嫁鹽商,堂妹嫁晉商,都是當地的商賈豪門。

  王崇古的女兒則嫁給了同鄉,兵部尚書楊博之子。

  張四維的外公、姑父、姨夫都是晉商中有名的巨富,三弟、四弟、五弟的岳家都是本地大商人。

  張四維的兩個兒子,分別娶的是同鄉兵部尚書楊博的兩個孫女。

  三個女兒分別嫁給了文淵閣大學士馬自強之子,以及參政之子,右通政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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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合的是,馬自強的弟弟也是一個晉商。

  朝中有官,經商又能拿到暴利產業。

  此時的晉商,差不多形成了靠血緣和姻親結成的地域性的利益大聯盟。

  而朝堂上的晉籍官員也很多,形成了相當大的勢力。

  「小偷針,大偷金。」

  儘管晉商可能還沒有大的劣跡,但朱翊鈞必須對其進行打壓。

  至少,官商勾結,是他所厭惡,且影響正常經濟發展,肯定要進行不斷削離的。

  「無辜嘛,朕可不這麼認為。」

  朱翊鈞的心思已經不在手中的文件上,看著也是走馬觀花。

  「倒張,沒想到吧?倒的不是這個張,而是那個張。」

  「就算是殺雞儆猴,震懾其他奸商,張四維家族也是極好的目標。」

  「當然,能抄到不菲的錢財,也能加快實現朕的計劃。」

  「都說山西老摳能聚財,晉商之富更是甲於全國,可大同卻因糧餉不足鬧兵變。」

  「雖然責任不全在於晉商,但明清山西曆來是貪腐重地,卻與晉商脫不了關係。」

  朱翊鈞放下了文件,已經拋下了最後一絲的猶豫和憐憫。

  晉商在明末通敵賣國時,那些守關邊將呢?

  沒有他們的默許和配合,韃虜所需的物資,怎麼能運出去?

  如果任由晉商象現在這樣繼續發展,也是在任由他們腐蝕山西的軍政,早晚會糜爛不堪。

  「好吧,朕說實話,找這麼多藉口,就是想抄家搶銀子,咋滴吧?」

  朱翊鈞自嘲地笑了笑,命陳矩退下。

  他從案下拿出了幾枚金幣銀幣,把玩著,欣賞著,又犯起了尋思。

  明代初期,明代大力推行紙幣。

  小額貿易只許使用銅錢,而大額貿易就得用大明寶鈔,金銀是完全禁止流通的。

  宣德之後,銀幣偶有可以使用的情況,但經常又會有禁用的情況發生。

  到了隆慶年間,朝廷「令民間貨幣值銀一錢以上,銀錢兼使,一錢以下,只許用錢」。

  這就徹底承認了寶鈔的失敗和白銀的合法化!

  但明代使用以銀錠為主,銀幣使用較少!

  朱翊鈞拿出的銀幣有「隆慶年造」背四錢銀錢,後世極為珍惜,收藏家視為珍寶。

  其實,內廷銀作局經常會鑄造金銀幣,但都是皇家作為賞賜所用。

  「過於精美,成本太高。」

  朱翊鈞輕輕搖頭,對銀幣作出了評價。

  為了方便批量打磨,明朝自鑄造的銀幣也是方孔,與銅錢一樣。

  而在當時的世界上,機制幣還沒有出現,可能還要將近百年。

  他這裡還有兩枚歐洲的銀元,應該是西班牙「本洋」。

  可以看出,「本洋」也是手工打制,做工比較粗糙。

  朱翊鈞一直納悶明朝為何不鑄造金銀貨幣,而是用笨重的銀錠。

  如果有了銀制的主幣和輔幣,豈不是更方便攜帶和使用?

  也不用拿著碎銀消費,商家還要用戥子和銀剪子來找零。

  更主要的是杜絕了火耗這一貪腐手段,減輕老百姓的負擔。

  火耗就起於明代萬曆年間,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

  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這才有了火耗。

  其實,火耗就是官員們在「一條鞭法」實施中,利益受損後的又一花招。

  一條鞭法簡化了收稅的制度,從中可以儘量減少官員們做手腳的空間。

  官員們日子不好過了,那怎麼得了?

  於是,他們就想到了火耗。

  碎銀重熔鑄銀錠,肯定會有損耗。

  那麼在收稅的時候,當然要把這些損耗給補上來。

  朝廷一想,也對呀,是這麼回事,那就批准吧!

  得到朝廷的批准文件,官員們就有了合法的名義來徵收火耗。

  本來火耗是一錢,他們向朝廷報的也是一錢。

  但實際上,火耗收到兩三錢,已經算是有良心。

  收到四五錢,老百姓也得受著。

  因此,徵稅時加征的「火耗」大於實際「火耗」,差額就都進了官員的腰包。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外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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