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 許德不肯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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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德第一次拒絕自糾,是一戶他明明記得的舊錯。

  「我不簽。」

  「為什麼?」

  「這戶收過錢。」

  「誰收?」

  「我。」

  楊二三看他。

  「那更要查。」

  「簽了就不是減責。」

  「可能。」

  「我會丟職。」

  「可能。」

  「那我為什麼簽?」

  自糾遇到了最硬的一道門:承認以後,許德確實可能丟職。自糾減責只對非重大故意。一旦涉及受賄,許德沒有動力。如果把受賄也一概減輕,又顯得鼓勵壞人先認。王季衡問:

  「你要真相,還是要重罰?」

  「都要。」

  「資源不夠時呢?」

  楊二三煩這類二選一。但不能躲。

  「先讓錯誤糾正。」

  「所以減?」

  「有條件。」

  最終擬:

  主動申報受賄舊案。退還或折償不當所得。協助糾正。可在處罰幅度內從輕。但不能免。許德問:「會不會丟職?」

  「我不能保證。」

  「那還是沒動力。」

  「你想要保證?」

  「想。」

  「給不了。」

  許德沉默三日。第四日,自己來簽。為什麼?促使許德落押的,是那戶返鄉者來到吳郡。一個六十多歲的女人。她丈夫死在謫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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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婦姓蔣,丈夫當年被判巧籍後發役,死訊只由同行人口傳回來。她沒有屍骨,也沒有完整死亡帖,只帶著孫子與一張被雨泡開的舊婚書。許德認出她丈夫的案號,手在袖裡攥了一夜,第二日才在自糾頁上落押。她帶孫子回來。

  許德看見後簽。楊二三問他:

  「你是因為她?」

  「嗯。」

  「那規則有啥用?」

  許德道:

  「至少我知道簽了不是立刻砍頭。」

  自糾辦法沒有替許德生出良心,只讓他知道開口以後並非立刻死路一條。許德因此停職待核一個月。最終降等、罰俸、追繳舊禮。沒丟職。顧彥章不滿:

  「太輕。」

  王季衡說:

  「他後面又供出兩戶。」

  「所以立功抵錯?」

  「舊錯沒有被後來的供述抵銷。」

  「那是什麼?」

  「我們需要他把還記得的說完。」

  吳郡留他低職,是要把他尚能記起的舊案問完。許德之後又自糾兩戶。楊二三發現,舊錯最難處置之處,常在今日仍須借用犯錯者的記憶。許德停職待核那一個月,沒有回家閒著。他每天到舊籍房門外坐,卻不許進。楊二三問他為什麼來。許德說:「怕你們翻錯。」這很荒唐,也很真實:最熟悉舊錯的人,偏偏正是犯過錯的人。

  最後籍案允許他作為『詢問人』參與,但不得單獨接觸原冊,旁邊必須有另一名書手。既利用經驗,又防止他改。這個安排比簡單開除複雜,卻更有價值。許德供出的兩戶里,有一戶最終證明他記錯,並不是自己誤判。若當初把『主動供出』直接當罪證,他就會因為記憶錯誤多背一案。楊二三因此堅持:自糾是線索,不是自動定罪。

  這條保護也讓後來的人更敢說『我可能記得有問題』,而不是只有百分百確定才開口。制度要容許誠實的不確定。許德停職期間的工糧也引發爭議。有人說既然犯錯,憑什麼還給。籍案主事認為他仍在配合查舊案,應按臨時詢問人給少量工糧。楊二三支持。懲罰不等於讓一個有用的人餓著幹活。

  這看似偏袒,許德本人卻說:「給了糧,我說的話就更像被買的。」最終工糧按公開標準發,所有協助舊案的人同樣有。程序把『特殊照顧』變成一般規則。許德後來供出的一戶受賄案,錢財數與對方記憶不同。他說兩匹絹,對方說三匹。無法證明。最終只認能核的一匹實物去向和一筆錢。楊二三堅持不為了表現嚴厲把不確定補滿。

  受害者很不滿,說官府又護吏。楊二三隻能承認:證據不足的部分不能當事實。公道若靠猜補齊,下一案就會害另一個人。許德降等後俸糧少了,家裡真的受影響。他妻子來找過一次,問為什麼二十年前的錯現在還要全家吃。楊二三沒法用『公道』兩個字把她打發。

  處罰落在個人,也會外溢到無關家屬。這並不意味著不罰。吳郡最終沒有改處罰,只把追繳舊禮允許分期,避免一次拿空家裡口糧。受害者一方有人罵這是心軟。楊二三隻能堅持:處罰目標是承擔責任,不是把另一戶人再推入飢餓。任何懲罰都有邊界,否則正義也會製造新的附帶損失。

  許德處分定下來後,另兩名舊吏反而願意自糾。因為他們終於看到最壞結果大概到哪,不再把主動承認想像成必死。處罰透明本身降低了恐懼。其中一人最終被證明只是程序疏忽,輕罰;另一人確有受禮,按許德類似處理。不同結果進一步建立邊界。

  楊二三發現,公正不只是處罰相同的人,也包括讓人事先大概知道什麼行為會付什麼價。不可預測的懲罰會把所有人都推向隱瞞。許德恢復低職後,不能再獨立押舊籍,只做抄錄與諮詢。他有時會下意識伸手去拿押筆,碰到一半又縮回。權力減少不是一句處罰,在每天動作里都能看見。

  一名年輕書吏問他怕不怕被人看不起。許德說:「怕,但比以前別人怕我好。」這句話沒人記進案卷,楊二三卻記住。處罰最終沒有把許德變成聖人。他仍會抱怨工糧少、案太多,也會替自己舊行為找一點理由。人物沒有因認錯就洗白,責任和可用經驗繼續同時存在。

  許德做過的惡不能洗去,後來供出的舊案也不能因此作廢。兩邊都須留下。許德後來自己提出把舊受禮案的追繳憑據附在自糾卷後。不是為了求表揚,只是不想幾年後又有人問「到底退沒退」。楊二三同意。認錯、處罰、糾正、交付必須各自有實物痕跡。

  許德在追繳憑據上按下指印,手離開紙後仍在抖。門外,他妻子抱著空糧袋站了很久,最終沒有進來。許妻來前,家裡已把一隻銅釜押給糧鋪。她沒有替丈夫喊冤,只問追繳能否分三季,若一次交清,兩個孩子便要斷糧。梁家老人恰在廊下聽見,臉上毫無同情。楊二三也沒有要求她原諒,只把處罰與家屬口糧分作兩件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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