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名字值多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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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注糾紛累計到八十餘戶時,吳郡必須出正式辦法。零散權宜已經壓不住八十餘戶爭議。王季衡的初稿很短。一,戶籍先復。二,田產以現狀穩定為先。三,舊戶損失以替田、糧補、減役酌補。顧彥章支持。理由:

  快。能執行。楊二三反對一處:

  「現狀穩定為先」太大。

  「哪裡大?」

  「所有占用多年的人都會贏。」

  「多年完稅難道不算?」

  「算。」

  「那你要什麼?」

  「給舊權利一個明確價。」

  「怎麼算?」

  「不同情況不同。」

  顧彥章笑。

  「又回一戶一戶。」

  王季衡沒笑。

  「你先給框。」

  楊二三三日沒睡好。最後提出「名字後面的東西」分開。戶籍。居住。耕作。所有。役。債。婚姻關係不進郡規,由民事另理。六項攤開,紙面已不算短。舊戶復注以後,居住、耕作、所有、糧役與舊債仍要分別核。名字值多少田,取決於哪項權利能被證明、現在又被誰占著。

  新規則更複雜。但至少避免「復籍=自動返一切」與「復籍=只給名字」兩極。第一批試行十戶。

  十戶試判不只看紙。楊二三、顧彥章各帶一名書手下鄉驗了三處替田。標作「同等」的一塊地離水渠遠四百餘步,另一塊須繞過莊牆才能運糧。畝數、田色相近,日後每一擔糧多走的路卻全落在受補戶身上。顧彥章回郡後主動同意把明顯的水路、遠近寫入核驗。三戶原田返。

  四戶替田或租補。兩戶長期現耕不動,舊戶減役加糧補。一戶證據不足待核。吳三在第二類。得到靠近原里的替田,所得田靠近原里,卻非舊田。他還是不滿意。卻終於開始種。

  「我不是認。」他說。

  「我知道。」

  「我只是孩子要吃。」

  「我知道。」

  「你什麼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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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二三搖頭。

  「不。」

  吳三看他一會兒。

  「這句倒像真。」

  規則公示後,最激烈的反對來自現耕戶。他們怕以後永遠被舊戶追。於是要求一個期限。返鄉者在多久內提出舊田權利?無限不行。很多人可能十年後才回來。太短也不公平。最終定:

  返本登記後一年內提出。但人在邊遠、文書延誤可另核。時限第一次進入制度。有終點,現狀才敢穩定。王季衡說:

  「你發現沒有?」

  「什麼?」

  「你每給一邊一個權利,都得給另一邊一個截止。」

  一邊所得越久,另一邊便越需要一個明確終點。權利若沒有邊界,會變成另一方永久不確定。楊二三把這句話記進草算。這句話只留在草算旁。正式條文只寫期限、憑據與處置。只寫能執行的條款。

  正式辦法起草時,正式辦法起草時,減役引起的爭議甚至大過返田。有人擔心減役會讓其他戶覺得不公平:為什麼返鄉者過去受過苦,現在就能少服役,留下的人這幾年也一樣辛苦。

  楊二三提出減役只作為無法返還實物權利時的補償之一,而且有期限。減役用來抵補無法返還的損失。王季衡補一句:所有減役必須寫清替代的是什麼,不許只寫『酌減』。否則幾年後沒人知道為什麼這戶少。

  這個要求看似只是文書,實際防止補償變特權。一個臨時的善意若沒有原因和期限,很容易被後代當成永久豁免。王季衡最後在規則序言裡只保留一句:『復注所以正籍,非所以盡復舊物。』楊二三很喜歡。名字可以恢復,舊世界不能整體倒回。

  規則定稿前,王季衡要求拿二十個已結案回測:如果按新辦法重判,會有幾戶結果變化。結果三戶會明顯變化,七戶補償細節不同,其餘大致相同。顧彥章據此認為新規則可靠。楊二三卻去看那三戶。兩戶是因替田距離,一戶是祖墳通行。總比例只有三成以下,卻都是當事人最在意的地方。回測不能只看『大多數一致』,還要看變化發生在哪裡。

  最後新規增加一項強制詢問:返鄉者認為最不能替代的是什麼。回答不自動決定結果,但必須入案。有人說原屋,有人說墳,有人說水田,有人只說希望跟兄弟住近。這條沒有任何精確算法,卻極大減少了官吏自以為「同等補償」的誤判。先問本人最在意什麼,成了楊二三以後處理複雜選擇時反覆使用的方法。

  規則正式發布後,有人把「最不能替代項」寫成『原田全部』。如果當事人說什麼就必須尊重,這條會失效。楊二三明確:詢問只讓官府知道偏好,不是自動滿足。一個返鄉者說最看重祖屋,可祖屋已完全倒塌且改成道路。官府最終無法返,只在附近給建屋木料。本人仍傷心,但至少不是被一句『同值田已補』打發。

  楊二三越來越清楚,承認一個東西不可替代,不等於有能力歸還。規則能做的是把不可補的損失誠實寫出來,而不是用數字假裝已經完全補平。新規還規定重要補償必須由當事人確認『收到什麼』,而不是只由官府寫『已補』。第一批檢查就發現一戶案卷寫替田六畝,當事人實際只接了四畝,另外兩畝因邊界未清沒交付。

  過去帳上已經結案。現在被重新打開。田曹補齊後,楊二三把「判定」和「交付」分成兩欄。紙上的權利和拿到手的東西必須分開。糧冊上的「應有」不等於倉中「已有」,田案也一樣。判給六畝,實際交到手裡的只有四畝,便不能算結清。

  補償規則運行後,一戶人提出非常現實的問題:替田雖同等畝數,卻離市場遠,糧運成本更高。若只看田質和畝數,仍不等價。吳郡沒能力給每塊田精確算交通價,只在明顯距離差異時增加一點租補或減役。

  楊二三因此把『同等田』改成『大致同等生產條件』,包括水、路、遠近。標準更難,卻比畝數機械相等更接近生活。顧彥章擔心以後所有人都說自己替田遠。於是要求只對超過一定路程差且可現場核的調整。偏好可以聽,補償仍要有可執行邊界。

  這條之後,替田爭議明顯少一些。仍有人不滿,官府卻終於承認一畝田並不只等於一畝面積。規則最終還附了一條很不起眼的說明:補償估值只用於當前裁定,不自動成為以後買賣價格。否則一次官府估值可能被民間拿去當永久市價。楊二三越來越警惕「為了一個問題造出的數,被拿去回答另一個問題」。

  辦法公布後的第三日,一名婦人拿著「替田六畝」的結案帖來到郡府。她說田曹只交了四畝,剩下兩畝仍被鄰戶圍在籬內。婦人名叫盧氏。她帶書手到籬邊,指著被圍住的兩畝說鄰戶已經播豆,不肯交田。田曹舊案只記「六畝已給」,沒有界圖,也沒有交付人押字。顧彥章當天重開案,先保豆苗到收成,再令鄰戶交出另兩畝或以近田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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