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5章 現場開庭
第675章 現場開庭
一點半時,女法官準時開庭,核實完雙方代理人的身份後,敲響了法槌。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女法官道。
「訴訟請求: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五千元工資;第二,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二零一三年五月的社保;第三,判令被告為原告報銷出差的差旅費六百二十元;第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張來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入職被告,擔任銷售一職,此後因被告不為原告繳納社保,原告離職……」原告張來旺的代理人是一位五十多歲的女法律服務工作者,並不是律師。
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是律師,不得以律師的名義招攬業務,基本上除了刑事業務外,其他業務他們都可以承接。
法律服務工作者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逐步形成並發展起來的法律服務人員。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中期,律師極為稀少,國家主要通過建立法律服務所、發展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方式,彌補律師的不足,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司法部組織了首次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條規定:法律工作者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這是基層法律服務者執業的最高層級的法律依據。
但是隨著律師人數的不斷增加,帝都司法局逐漸收緊了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審批,法律服務工作者只出不進,這一人群正在逐步退出法律服務市場。
「被告答辯。」女法官看向王川。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原告系被告的社員。
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系平等主體之間按照自願聯合、民主管理、按盈餘比例分配收入等原則設立的互助型經濟性互助組織,其與社員之間沒有明顯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答辯完畢!」王川道。
「原告舉證!」女法官道。
「證據一,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是被告合作社讓原告去跑業務的,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
證據二,原告出差去外省的差旅費,一共是六百二十元,證明原告實際為合作社付出了勞動。
舉證完畢!」原告代理人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證據一,微信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被告認可,但是該微信記錄並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系被告的社員,其因合作社業務需要而出差,且僅有一次。作為一個社員見到合作社產品滯銷,心裡著急,與合作社溝通後出去為產品找銷路,這本無可厚非,而且應該鼓勵,畢竟只有合作社盈利了,社員才能有收入。
但是原告以此為由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被告認為於法無懼,針對原告的證明目的,被告不予認可。
證據二、差旅費,包括加油費、高速路過路費、停車費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該費用具體花在何處,出差是否是為了合作社事務,我們無法確定。
質證完畢!」王川道。
「原告,你主張五千元工資,有證據嗎?你們雙方簽過書面文件嗎?」女法官問道。
「沒簽任何文件,當時雙方是口頭約定的。」原告代理人道。
「有錄音或者其他證據嗎?證明雙方之間的約定。」女法官提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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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原告代理人道。
「原告,你說是二零一三年五月入職,同年五月底辭職的,在這期間你上班有沒有打卡或者簽到?原告張來旺,請你回答。」女法官盯著一直坐在原告席上,身材幹瘦的三十來歲男子,問道。
「我不用去合作社上班,我只要能銷售出去大桃就行。也不用簽到、打卡什麼的。」張來旺道。
「平時就是合作社需要摘大桃和除草之類的,會用大喇叭廣播,我們就過去。其他時間我們愛幹啥就幹啥。」張來旺道。
「你們是指全體合作社社員嗎?」女法官問道。
「是。」張來旺道。
「原被告,你們有沒有調解的意願?」女法官問道。
「原告願意調解。」原告代理人道。
「被告也同意調解。」王川道。
「好,現在開始調解。原告,說說你們的條件!」女法官道。
「我們要求支付工資和補繳社保,另外支付差旅費。」原告代理人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是這麼提條件,我們就不調了。」王川斬釘截鐵道。
「原告,現在是調解,你們再商量下。我提示下你們,你們提出的所有主張都要有證據支撐,光憑嘴說可不行。
另外,我釋明下,補繳社保不屬於法院管理範圍。你們再想想吧!」女法官道。
「被告你們什麼意見?你們也商量下!」女官看向王川道。
王川與合作社的曹助理和周理事長嘀咕了幾句後,說道:「被告雖然與原告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出去一趟也沒有簽回來一單業務,但是鑑於原告積極為合作社產品尋找銷路,合作社願意給予其六百二十元的獎勵。
並且如果以後社員能為合作社銷售產品提供幫助的,合作社都會給予一定的獎勵……」
現場開庭,就是為了給廣大群眾普法,為了促進和諧,女法官認為合作社這麼說有利於雙方調解,也可以改善本案中合作社及社員之間的不和諧,所以沒有打斷王川的發言。
「原告,你怎麼想?」女法官問道。
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專業能力不如律師,但是畢竟也是個法律人,明白法官的意思,對眼下庭審的情況也看的清楚。她知道如果不調解,原告的主張很可能被駁回,到時候自己不好交差。所以剛才她一個勁兒的在勸說原告。
此時原告張來旺心裡忽忽悠悠的,本來他就不太懂,都是代理人忽悠他確認勞動關係後能拿到錢,他才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起訴的,結果到現在成了這樣。
(本章完)
一點半時,女法官準時開庭,核實完雙方代理人的身份後,敲響了法槌。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女法官道。
「訴訟請求: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五千元工資;第二,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二零一三年五月的社保;第三,判令被告為原告報銷出差的差旅費六百二十元;第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張來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入職被告,擔任銷售一職,此後因被告不為原告繳納社保,原告離職……」原告張來旺的代理人是一位五十多歲的女法律服務工作者,並不是律師。
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是律師,不得以律師的名義招攬業務,基本上除了刑事業務外,其他業務他們都可以承接。
法律服務工作者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逐步形成並發展起來的法律服務人員。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中期,律師極為稀少,國家主要通過建立法律服務所、發展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方式,彌補律師的不足,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司法部組織了首次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條規定:法律工作者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這是基層法律服務者執業的最高層級的法律依據。
但是隨著律師人數的不斷增加,帝都司法局逐漸收緊了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審批,法律服務工作者只出不進,這一人群正在逐步退出法律服務市場。
「被告答辯。」女法官看向王川。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原告系被告的社員。
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系平等主體之間按照自願聯合、民主管理、按盈餘比例分配收入等原則設立的互助型經濟性互助組織,其與社員之間沒有明顯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答辯完畢!」王川道。
「原告舉證!」女法官道。
「證據一,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是被告合作社讓原告去跑業務的,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
證據二,原告出差去外省的差旅費,一共是六百二十元,證明原告實際為合作社付出了勞動。
舉證完畢!」原告代理人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證據一,微信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被告認可,但是該微信記錄並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系被告的社員,其因合作社業務需要而出差,且僅有一次。作為一個社員見到合作社產品滯銷,心裡著急,與合作社溝通後出去為產品找銷路,這本無可厚非,而且應該鼓勵,畢竟只有合作社盈利了,社員才能有收入。
但是原告以此為由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被告認為於法無懼,針對原告的證明目的,被告不予認可。
證據二、差旅費,包括加油費、高速路過路費、停車費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該費用具體花在何處,出差是否是為了合作社事務,我們無法確定。
質證完畢!」王川道。
「原告,你主張五千元工資,有證據嗎?你們雙方簽過書面文件嗎?」女法官問道。
「沒簽任何文件,當時雙方是口頭約定的。」原告代理人道。
「有錄音或者其他證據嗎?證明雙方之間的約定。」女法官提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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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原告代理人道。
「原告,你說是二零一三年五月入職,同年五月底辭職的,在這期間你上班有沒有打卡或者簽到?原告張來旺,請你回答。」女法官盯著一直坐在原告席上,身材幹瘦的三十來歲男子,問道。
「我不用去合作社上班,我只要能銷售出去大桃就行。也不用簽到、打卡什麼的。」張來旺道。
「平時就是合作社需要摘大桃和除草之類的,會用大喇叭廣播,我們就過去。其他時間我們愛幹啥就幹啥。」張來旺道。
「你們是指全體合作社社員嗎?」女法官問道。
「是。」張來旺道。
「原被告,你們有沒有調解的意願?」女法官問道。
「原告願意調解。」原告代理人道。
「被告也同意調解。」王川道。
「好,現在開始調解。原告,說說你們的條件!」女法官道。
「我們要求支付工資和補繳社保,另外支付差旅費。」原告代理人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是這麼提條件,我們就不調了。」王川斬釘截鐵道。
「原告,現在是調解,你們再商量下。我提示下你們,你們提出的所有主張都要有證據支撐,光憑嘴說可不行。
另外,我釋明下,補繳社保不屬於法院管理範圍。你們再想想吧!」女法官道。
「被告你們什麼意見?你們也商量下!」女官看向王川道。
王川與合作社的曹助理和周理事長嘀咕了幾句後,說道:「被告雖然與原告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出去一趟也沒有簽回來一單業務,但是鑑於原告積極為合作社產品尋找銷路,合作社願意給予其六百二十元的獎勵。
並且如果以後社員能為合作社銷售產品提供幫助的,合作社都會給予一定的獎勵……」
現場開庭,就是為了給廣大群眾普法,為了促進和諧,女法官認為合作社這麼說有利於雙方調解,也可以改善本案中合作社及社員之間的不和諧,所以沒有打斷王川的發言。
「原告,你怎麼想?」女法官問道。
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專業能力不如律師,但是畢竟也是個法律人,明白法官的意思,對眼下庭審的情況也看的清楚。她知道如果不調解,原告的主張很可能被駁回,到時候自己不好交差。所以剛才她一個勁兒的在勸說原告。
此時原告張來旺心裡忽忽悠悠的,本來他就不太懂,都是代理人忽悠他確認勞動關係後能拿到錢,他才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起訴的,結果到現在成了這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