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9章 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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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29章 爭議焦點

  中午吃過午飯後,王川送走了趙記者,就在他準備收拾案卷回家之時,小郭快步走了過來。

  「王律,門口有個諮詢的,他說是咱們樓下的。」小郭道。

  「你把他帶到會議室吧,我馬上過來。」王川見周圍自己團隊的律師都不在,新入團隊的岳珊也跟著杜文慧去了顧問單位,只好自己接待客戶。

  「您好,我是王川律師。您有什麼需要諮詢的嗎?」王川問道。

  「您好,我姓叢,我們公司在七層。我想跟您諮詢下公司方面的事。」面前四十多歲的男人,扶了下眼鏡,嚴肅認真道。

  「您說!」王川道。

  「我們公司有三個股東,大股東持股百分之六十,另外一個小股東持股百分之三十,我持股百分之十。

  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大股東,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幾年公司業務不好做,欠了不少外債。

  前不久我們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了,我琢磨著反正出資款我都實際交納了,即便公司被查封了,也應該不會有我什麼事,畢竟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大股東。

  但是前兩天我去買飛機票出差,結果發現我被限高了,買不了飛機票,後來我詢問法院才知道,因為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欠債不還,被拉入黑名單了。

  我跟法官解釋了半天,結果人家告訴我,他們不管誰是大股東,誰是實控人,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債權人申請,公司被拉入黑名單,我也要被限高。

  我就想問問,像我們公司這種情況有沒有辦法把我的限高解除?」叢姓男人道。

  「您說的這事我們還真沒有什麼好辦法。」王川搖搖頭道。

  「哎!這事鬧的,我也不是公司實控人,公司前幾年的收入我也沒得多少,結果公司誇了,三個股東只有我受損!這不公平啊!」從姓男人哭喪著臉道。

  「叢先生,您這事,我們確實沒有什麼好辦法。」王川一臉同情道。

  看著客戶垂頭喪氣的走出律所,王川一臉的無奈,律師也不是萬能的,很多時候針對很多客戶,也只有嘆息的份!

  次日上午,王川和媳婦吳鴻雁坐在書房內,翻看著眼前的案件材料,房間內放著一個白板,上面有王川書寫的整個案件發生和發展的時間線,以及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做出裁判結果的時間和簡要內容。

  此時的王川放下了手中的判決書,凝視著白板。

  「我在把案件梳理一遍,你總結下爭議點,咱再討論下。

  一、去年一月,當事人馬哲在橋樑施工過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交管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二、同年二月,馬哲父母與肇事方達成一致,由肇事方一次性賠償馬哲父母百分之五十的損失,三十八萬元。

  三、密雲法院出具判決書,認為工程公司應承擔僱主責任,因肇事方已賠償了百分之五十,工程公司支付馬哲父母另外的百分之五十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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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密雲勞動仲裁委出具裁決,認定馬哲與工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隨後工程公司不服,向密雲法院提起訴訟,密雲法院判決認為工程公司將工程非法轉包給了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工程公司與馬哲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但工程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五、馬哲父母向密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該局出具了《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我覺得這個案子有幾個爭議點。

  首先,根據判決書中法院調查的事實,馬哲在參與橋樑施工過程中,在勞動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其後肇事方與馬哲的家屬達成了調解協議,給付一次性賠償金三十八萬元。

  在已經獲得賠償金的情況下,如果再申請工傷賠償,是否涉及一事雙賠的問題。

  就目前我知道的情況,實踐中,有法院認為當事人已經獲得肇事方賠償的情況下,工程承包方不應再支付賠償金。

  也有法院認為交通肇事和工傷屬於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交通事故賠償,一個是工傷賠償,兩者不矛盾,也不沖抵,司法實踐中各法院的意見不盡相同。

  但是如果不是工傷而是僱主責任,那就另說了,一般認為在肇事方賠償的情況下,僱主負補充賠償責任,與本案已有的法院判決內容一致。」吳鴻雁道。

  「嗯,你說的這個問題我也想到了,不過看本案法院的判決,認定本案的承包方工程公司與馬哲存在僱傭關係,法院以雇員在從事僱傭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另外百分只五十的責任為由,判決工程公司支付馬哲父母死亡賠償金二十四萬一千元。該判決的數額是對交通肇事賠償的補充。

  從這一點上推斷,如果馬哲的家屬再次申請的是工傷賠償,不應該會受到交通事故賠償的影響。畢竟是另外一個法律關係。

  你接著說,還有什麼?」王川道。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是認定工傷的前提!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的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為建築施工和礦山企業經常會把一些項目或者業務違法分包給個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台上述通知的意義在於,強行的認定承包方和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從而使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證他們的權益。

  從本案看,勞動仲裁委確實是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審理的案件,也認定了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吳紅艷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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